還記得那個向警員淋髒水的「社工」,在判刑後,竟然未有被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取消社工執照,後來更離奇地當選區議員。兩年前的黑暴,涉被捕者更有社工,如果其身不正,更令人憂慮社工是否會把犯罪意識或錯誤思潮帶給學童等受助者,為他們洗腦。
社工的工作,理應是減少社會的問題,幫忙受助者,而不是製造社會問題,分化社會,增加人與人的敵視甚至是仇視,又或如果他們把自己偏聽偏信的片面訊息帶給其他人,就是瀆職,就是出賣專業,更是濫用了受助者對他們的信任,利用了社工身份和社福機構的平台,做一些不對的事或壞事。德不配位,實在沒有資格擔任社工,更沒有資格去接受政府撥給社福機構的資源,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理應認真審視每一個社工因犯罪而被判刑/判囚的個案,果斷的懲處相關人士並撤銷他們的註冊社工資格,以避免他們繼續禍害受助者和受助家庭,成為註冊社工的壞榜樣。
犯下國家安全法屬嚴重罪行,跟殺人、綁架、性罪行等性質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社工涉犯下國家安全法,即是說他們與國家和政府為敵,沒有守法意識,試問這樣的人還配向其他人分享人生哲理嗎?他們自己本身就是需要改過自新的一群,憑什麼指導引領他人?
「黑社工」本身是壞份子,圖謀不軌,他們對所作所為,沒有悔意,心存僥倖以為未必會被捕,這種心態已令他們不配繼續擔任註冊社工的專業。如果讓「黑社工」滲透到不同弱勢社群,改變他人的價值觀,抹黑國家,甚至是慫恿他人組織顛覆政府的力量。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更不應助紂為虐,不應該黑箱作業,更不能背離社會大眾的期望。對因違法而被判刑的社工更不能夠手軟,否則香港特區政府須收回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包括審視註冊社工牌照的公權力。
註冊社工是接觸他人的行業,需要溝通,重視操守,例如,假設某名社工曾犯下性罪行,很難想像他能被安全做家訪或處理有機會與異性獨處的個案,所屬機構和受助者的弱勢社群根本不能給予該名社工信任;同樣道理,如果社工犯下國家安全法刑明的罪行,根本是罔顧社會原本給予他的信任,毫無誠信和專業可言,已是戴罪之身,還談什麼以社工身份幫助他人?其他專業如會計師、律師,如果有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也須接受所屬專業團體的紀律聆訊,即使是不涉及刑事的破產,為了保障客戶,同樣有限制。
如果日後,註冊社工向受助學生分享怎樣潑屎尿,怎樣拒捕,簡直是荒唐,但原來這種鬧劇真的有機會在香港發生,香港特區政府確實有需要監管註冊社工的專業操守,不要待出事後才後知後覺。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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