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同婚有違國安法? 文:陳凱文

本欄雖然知道,同性婚姻在香港,一直是個敏感話題,加上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早前因擔任同樂運動會的活動主禮嘉賓,遭到部分建制派中人的狙擊,更有新民黨區議會參選人在落區時,在街上被人包圍,甚至被噴口水和辱罵,致使葉劉懷疑此些狙擊行動背後,涉及反宣傳的選舉策略,所以在這時在同性婚姻問題上的任何表態,都很易被某些人「歸邊」。

然而,當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夥同基督教背景的梁燕城召開記招,指所謂同樂運動會「破壞中華文化和家庭價值觀」,要求政府採取果斷行動取締同運會及終審庭對岑子杰案裁決,又指同運會是「糖衣包裝」,稱真正議程是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是牴觸了《憲法》、法例和《國家安全法》時,作為長期研究相關法例的時事評論員,便有責任論析此一說法的真確性。

首先有一點必須指出,所謂「同性婚姻合法化」,在香港從來都是偽命題,因為從本質上而言,婚姻是指二人立下廝守終身的盟誓,並在立誓後維持着同居關係。香港從沒一條法例,禁止任何同性伴侶立下婚誓,公開舉行結婚儀式,並在結婚後視對方為終身配偶,意味着同性伴侶締結的事實婚姻,從來不是刑事罪行,根據個人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香港自然不存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

現在所謂的同性婚姻爭議,是同性在締結事實婚姻之餘,可否依法註冊,即是其同性配偶地位是否被法律承認的問題,以及同性配偶地位若不被法律承認,是否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即坊間俗稱的「違憲」問題。何君堯及反同婚人士在記招中提到的岑子杰案終審裁決,其中兩個爭議點,便是現行本地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以及同性伴侶在境外註冊結婚後,其法定配偶地位不被香港承認,究竟有否「違憲」,而終審庭的裁決則是是沒有「違憲」。

換言之,容許同性伴侶締結法定婚姻,跟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兩個概念,而終審庭亦沒指本地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違憲」。現時反同婚人士不滿意岑子杰案的地方,是終審庭裁定港府不允許同性配偶依法註冊結婚之餘,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因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任何人之私生活不被侵擾或破壞的第14條,並因而違反了《基本法》保障《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繼續有效的第39條。

岑子杰
岑子杰

先撇開此次裁決是否符合法理的問題不論,《基本法》第19條賦予了香港法院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之餘,並沒任何條文賦予特區行政機關(即:港府)推翻或「取締」終審庭裁決的權力,何君堯作為立法會議員之餘,本身亦是律師,不可能不知道。如此一來,他還要建議港府「取締」岑子杰案終審裁決,究竟意欲何為?是變相慫恿特區政府做出違憲之事乎?

所謂取締同樂會之說,亦是令人摸不着頭腦,一是即使同樂會的終極目標,是推動同性婚姻被法律承認,此一主張只要可循合法途徑爭取,例如提呈司法覆核,又或者建議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便不屬違法而被視為非法集結。至於同樂會的主辦單位,即便跟外國同運組織有聯繫,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外國政治性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其政治分部或其代理人,或在外國的政黨或其代理人。換言之,只要主辦單位及相關的外國同運組織不屬政治性團體,港府也不能根據《公安條例》第8條,將其禁止運作。

最後是所謂違反國安法,爭取同性法定婚姻,自然不可能視作分裂國家;對方若以合法手段爭取同性法定婚姻,不破壞政府設施、不干擾、阻撓、破壞港府政權機關行使依法履行職能,亦不可能視作顛覆國家政權。此外,即便主辦單位跟外國同運組織有聯繫,但要實施《港區國安法》第29條所列出的五類行為,才屬於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何君堯既然有律師身份,又豈有不知之理?

由是觀之,同性法定婚姻的問題雖具爭議性,有人害怕甚至反對,亦是可被同情地理解,但何君堯作為立法會議員,兼且是法律專業出身,實在不宜在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基礎的支持下,宣稱任何爭取同性法定婚姻的個人或團體違反國安法。須知道,動輒拿國安法說事,把一些不涉及國安的民生議題,隨便的上綱上線,正是某些人口中的「泛化國家安全」,根本是在倒特區政府乃至國家的米。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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