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去的星期日,一名十三歲也未夠,還在讀中一的姓陸男童,竟然穿着有「記者」兩字的黃色背心,胸前配有記者證,出現在大批人非法集結的場面中「採訪」新聞。由於矮小身材的他拿着攝影機對準警察防暴隊拍攝,惹起警察的注意,被帶返警署調查,懷疑他是非法僱傭的童工。後來,警察見過他父母後,警誡他們不應任由未成年的兒子出現在極度危險的騷亂現場,最後把他放行了事。
十三歲的記者去暴動現場採訪,事後還有人振振有詞地批評警方打壓新聞自由,一些成年人更讚揚這位小孩,說為他驕傲,也有反對派議員說這沒有不妥,反而是警方粗暴對待陸同學。這樣的荒誕事件全世界恐怕只有香港才會發生。由於已有多位高人指出,小孩的父母無論在法律上或在道德上,都不該讓未成年子女做這樣的所謂記者工作,本文不就此多作評論。筆者想討論的,為何最低年齡的規定,在生活中很多範疇也需要有。
在香港,民事法律中,一般是以滿十八歲才被界定為成年人。所以,未滿十八歲,不能領取駕駛執照(當然不能學車),不能持有物業,不能出任公司董事或股東,也不能自己簽署任何合約。想結婚嗎?雖然法律規定十六歲便可,但在滿二十一歲前,便得必須有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意才行。此外,法律嚴禁任何人向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販賣酒類與煙草製品。那麼,想打工又如何?「僱傭條例」中的「僱用兒童規例」訂明,禁止僱用未滿十五歲的人工作(就算是沒有發工資的也不可),除了一些十三及十四歲的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仍未完成中三教育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大家很容易理解,年紀低於某一個歲數,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狀況都不足以應付生活中很多會出現的問題,否則法律為什麼有種種規定,禁止未成年人做某些事情?這位陸同學的父母,還有那些鼓勵他跑到暴動現場去採訪的成年人,究竟是基於什麼原因認為十三歲的陸同學適合這樣做?有人說,他只不過是位 「校園記者」,不是正式的傳媒記者。可是,這「校園記者」是哪家學校,是哪份學校報紙的?似乎到現在也沒有人敢出來說明。一般所謂校園記者,是指在校學生在校方的協助下,採訪一些非突發新聞,而是做些例如人物訪問,機構訪問之類的課外活動。讀者們,你相信有學校校長敢叫學生以校園記者身份去採訪暴動嗎?筆者倒很有興趣看一下這位陸同學寫過些什麼新聞報道,為何如此得人賞識。
我們事後得悉,陸同學聲稱是一家叫《深學媒體》的記者,而他的所謂記者證也並非是正式的證件。近幾年來,香港這種幾近全無監管的記者制度,在這次事件中是一次最好的演示。原來,一個什麼行業都不能聘請的小孩,卻可以當一名記者去採訪暴動現場。筆者在中文大學攻讀本科學位時,因通識教育的需要選修過新聞系的基礎課程,認識到新聞記者原來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專業性很強,也很講求道德操守。想不到,三十多年後,無論什麼人只要開個面書戶口,胡亂發表一下,便可以是個記者。
筆者大膽地問一下特首,小孩當記者真的沒有問題嗎?如果這是可以的話,那麼,是否需要修改「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文?還有,既然中一生也可當記者,大學還需要開辦新聞傳理系嗎?
文 : 陳永良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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