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可彈劾謝偉俊嗎? 文:陳凱文

在之前的文章中,一直從法理上的角度,探討謝偉俊涉嫌發表煽惑性言論的問題,包括能否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保障下免罪,以及律政司能否就此根據修例後的《立法會條例》第73條,啟動褫奪對方議員資格的司法程序。當然,這一切的分析,均是建基在單純法理上而言,至於律政司提訴的勝算,以及提訴所帶來的政治和輿論影響,則是另一個課題。

畢竟,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機制,議員最終會否被褫奪資格,即坊間俗稱的DQ,乃是由法院的裁判決定,意味着法院有可能判政府敗訴。另一方面,修例後的第73條設立了越級上訴機制,即是涉案議員若不服原訟庭判決,可直接繞過上訴庭,直接向終審庭提出上訴,即是有可能出現原訟庭判了律政司勝訴,之後裁決被終審庭推翻的風險。

從輿情的角度來看,假如出現政府提訴失敗,或提訴勝訴再被終審庭推翻,則政府便要面對極之不利的輿情壓力,同時意味着現屆政府跟被提訴的議員鬧翻,徹底把對方推向對立面,自此對方亦可能會更不遺餘力地攻擊現屆政府。當然,立法會在選舉改制之後,循選舉委員會界別間選勝出的謝偉俊,即使在DQ訴訟中獲勝,下屆也未必能成功連任,但是既然提訴失敗定必為政府帶來輿論災難,提訴前不得不評估一下勝算。

然則,律政司若是提起DQ訴訟程序,究竟有多大勝算?關鍵似乎在於《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3)(g)條中的「有傾向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究竟是何意思,即:政府在市政層面上加強執法,是否在維護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謝偉俊當日譴責政府在市政層面上加強執法行動,並詢問特首會否加以放寬,又算否唆使公職人員作出玩忽職守的不當行為,屬於有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因而可被視作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平情而論,若是以一般的常識來看,政府的提訴確實有頗大勝算,只是根據《基本法》第63條規定,律政司有獨立的檢控權,最終如選擇放棄提訴,特區似乎沒有其他機關,能改變得了對方的決定。況且,律政司大可以「整體利益」在條文中並無明確的法律定義,因而未必有十足勝算,作為對方選擇放棄提訴的「專業」理由,更不要說在香港現時的媒體生態之下,謝偉俊這次責難政府在市政層面加強執法的言論,主張追究的聲音本來便不可能很多。

正因如此,本文才會在上篇文章預計,謝偉俊除了在特首發言時被敲打一下外,之後便會不了了之。當然,從輿情的角度來看,假若政府真的選擇提訴,並成功褫奪了謝偉俊的議員資格,勢必被媒體大做文章,特別是立場本來傾向反對派的黃媒和外媒,肯定會將此事說成是政府與所謂建制派不咬弦,或者將所謂的問題歸咎於政府在完善選制之後,連所謂建制派的「溫和」批評也容不下,以此宣稱說訴訟將帶來「寒蟬效應」云云。

我們因而可以預料,政府只要提出DQ謝偉俊的訴訟程序,無論最終勝訴與否,都必會引來不少的負面輿論壓力,如此便引伸另一個問題:除了由律政司引用《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DQ提訴程序外,是否再沒其他的機制呢?答案顯然是有的,根據《基本法》第79(七)條:「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被譴責者便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對方喪失議員資格。

從理論上來看,如建制派整體真的覺得謝偉俊的發言有問題,絕對可以根據《議事規則》第49B條,提出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而立法會在完善選制後再無反對派議員,動議照道理能獲2/3議員贊成通過,但之所以說是「理論上」可以,因為所謂建制派本來便不是鐵板一塊,不排除有人因為擔心「唇亡齒寒」,或擔心此例一開,將會被建制大黨利用,以此作為黨同伐異的武器,因而在動議時故意缺席。

由是觀之,建制派在沒有統一的組織、紀律,以及強而有力的領導,譴責議案往往可能在不同政團的盤算下而流產。當然,謝偉俊是次發言的本身,正是建制派長期無組織無紀律的結果,只是出現此一現象的背後,其實有着香港回歸歷史上的特殊背景,為了方便讀者閱讀,本欄此點會另撰一文剖析之。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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