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撥亂反正 《國安法》初顯神威 文:沈豪傑

「年廿八,洗邋遢」,每逢年尾,中國人傳統上都會清潔家居,迎接新一年的來臨。香港回歸23年,積聚不少污垢,卻從未進行「大掃除」,令香港百病重叢生。

律政司就黎智英獲保釋一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於2020年終結前批出上訴許可,並於本年2月9日,即「年廿八」當日頒下判決書,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黎智英繼續還押候審。

詮釋《國安法》第四十二條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便是如何正確詮釋《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原審法官在處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覆核時,犯上錯誤,認為《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並沒有影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規管的保釋機制,因此便按照固有思維處理有關申請並批准黎智英有條件地保釋。

在普通法的刑事法當中,一直都奉行「無罪推論」(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而一般法庭處理保釋時,都會作出「有利於保釋的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終審法院強調,雖然她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但《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明文規定,人權、自由和法治價值,在引用《國安法》時須予以保護及堅持。

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出錯,並裁定《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的一般規則,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終審法院提到,在引用《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這過程中:

(1) 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
(2) 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言,法官應解釋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 法官應把《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中「充足理由」的問題,視為法庭須評估與判斷的事宜,這不涉及舉證責任的適用。

如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

正本清源

香港在2019年所發生的黑暴,很多人仍然歷歷在目,而黎智英過去曾多次公開地要求外國政府介入香港事務,他的所作所為,香港人都十分清楚。黎智英與美國的關係千絲萬縷,從他到美國所受到的禮遇,所接觸到的人物,包括美國副總統和國務卿,便可見一斑。

黎智英反中亂港數十載,港府一直對他無計可施,令一眾反對派人物日益猖獗,更與鼓吹港獨的本土派、自決派合流,以自由民主之名,企圖推翻特區政府的管治和破壞一國兩制,分裂國家,滯礙祖國發展。即使《國安法》立法後,反對派仍然不懂收歛。如今《國安法》初試啼聲,已顯露出其威力,足以震懾一眾亂黨。

習近平主席強調,香港特區的長治久安、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都離不開「愛國者治港」這個理念。近日,特區政府不斷出招,包括教育局就《國安法》要求向學校提出的指引和通適科改革;公務員和區議員宣誓安排;針對黑暴期間的起底行為和假新聞立法;還有手機SIM卡「實名制」等。可以預期,在《國安法》的框架下,中央和特區政府於未來一年會繼續進行「大掃除」,將反中亂港的人從香港各個階層徹底清除,正本清源,還香港人一個「和平安寧」的家。

文:沈豪傑

區議員、事務律師、學研社成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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