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不便群體 文:丁向群、丁煌

有人說,書中自有追趕完人之路而就業則充實人生。毫無疑問,投入就業市場、參加生產活動能力對每一個人的身心健康都有著明顯意義。 很不幸,對於行動不便群體來說,他(她)們參與就業市場的融入度受到功能或結構障礙(相對於支體而言)與環境因素(相對社會而論)的限制,此等限制被稱為「雙重社會弱勢」 (Dual Social Disadvantage)(註1)。

在1995年,特區制定香港法例《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條例」),將任何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因行動不便而作出的歧視、傷害與騷擾的行為定為違法。僱主如在請職員過程中,在決定誰應獲僱時作出的安排上歧視行動不便求職者,即屬違法(註2)。

評論認為,在僱傭糾紛當中,行動不便群體很難成功舉證證明自己被解僱人士與自身的殘疾有關。但相關法律規定,不管行動不便人士因任何五花八門的在職歧視原因被解僱,只要被解僱人能證明自身的行動不便是他(她)被歧視性對待的原因之一,即完成舉證責任。其他實質性或間接性的「炒魷魚」原因,與非法辭退傷殘職員無關(註3)。

但是,「條例」並不是一項具主動性,能促進行動不便群體享有更多就業機會的立法。最大的障礙來自服務業中小型企業不願意僱用行動不便求職者。由於強調生產與競爭力,又因為服務業的業務性貿,許多中小企業老板們一看到行動不便求職者就提不起精氣神。

特區與其他發達國家同樣面對著相同的問題。「歐盟委員會」在最近的一份報告中承認,行動不便群體在主流就業市場上找工作時遇到相當大的困難。行動不便群體的失業率高得不堪入目,持業時間比其他求職者為長。 越來越多行動不便求職者被導向庇護工廠工作(註4)。在許多歐洲國家,「失業問題」與「貧窮問題」恍似如影相隨的兩隻幽靈,影響著行動不便群體。

另一個大障礙是環境限制。在1990年代末,「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表報告,討論「特區殘疾人士在非僱傭範疇所遇到的障礙問題」,報告顯示,許多受訪者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其他社區服務與設施期間需要他人援助或陪同(註5)。很遺憾,現時的情況還沒有得到改善。部分樓宇及公眾設施還缺乏無障礙設施,妨礙行動不便群體求職。

同樣值得注意,某些僱主與職場人員未能對行動不便工友們保持尊重。一些工友因工受傷之後,遭受僱主惡劣對待。由於沒有配套職場設施與不友善職場文化,他(她)們無法重返工作崗位。某些本地僱主對工友因工受傷後的康復需要反應冷淡,既不鼓勵受傷工友重返工作崗位,也沒有為喪失部分行動能力的工友提供合理與合適的職場環境設施。在這個方面,政府的「官方不干預」態度是「常態」。

因工受傷康復後的工友返回工作崗位時不需要紅地氈式歡迎儀式。某些僱主拒絕為他(她) 提供或協助復職便利,有僱主更希望他(她)們「走人」(註6)。以道德理性層面出發,僱主應實施重返工作崗位政策,為因工受傷康復後的工友提供合理調整、便利職場與改善職務。

社會越來越多聲音表示,在不產生不成比例或不適當的負擔情況下,僱主應提供合理便利確保行動不便群體工友能夠與其他同事在「人權」與「基本自由」基礎上的行使平等的在職權力(註7)。但一些僱主對此表示失望,原因在於為行動不便群體工友提供職場合理便利,意味著加重中小企業老板的成本開支。

政府是否應該通過立法強制「義務」於特區僱主們,為在職行動不便群體提供合理便利?在這點上,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在起動相關立法討論細節之前,特首李生可考慮以慣常處事態度,有耐心又細心地聆聽社會各界持份者的意見。從而可以秉持公平與平衡的方式權衡眾利益方的考慮。大家的擔心主要原因來自這個領域的「合理測試方式」是否真切地可達至「合理」。

最後,特區政府應考慮為照顧服務提供者施以更多支援。關於家庭與殘疾文獻往往都聚焦於家庭成員在為殘疾成人提供日常照顧與支助時必須面對的困難。由於機構護理不足,一些父母長期全程陪同自己行動不便的子女上下班。這些父母還為子女提供其他日常生活必須的支援,導致父母不能夠全心投入全職工作,繼而墮入貧窮網。

如前所述,一些行動不便群體需要協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與使用其他社區服務設施。由2023年10月起,政府將把「關愛基金」照顧長者及行動不便群體的津貼常態化。補貼金額亦會上調(註8)。對於政府為行動不便群體呈現的無微不至善意與支援,大家齊來為特區政府點讚。

事實與資料來源已核查

註 1: Fabio Corbisiero「Italian Strategies for Job Placemen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in Tom Shakespeare「Disability Research Today: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New York: Routledge 2015 at p 64

註 2: 香港法例《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第11(1)條 available at: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487/s11-19970701.html

註 3: Rohan Price「The Employment Laws of Hong Kong and China」Hong Kong LexisNexis 2009 at p 135

註 4: European Commission「European Semester 2020-2021 Country Fiche on Disability Equality, European Union」February 2021 at p 4; available at: https://ec.europa.eu/social/BlobServlet?docId=23952&langId=en

註 5: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Survey on Obstacles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y in Non-employment Fields in Hong Kong」1998-1999 at p 86; Only online Executive Summary available at: https://www.eoc.org.hk/Upload/files/Research%20Papers/Eng/6%20Obstacles_E.pdf

註 6: Andy Shu-kei Cheng「Work Disability Movement」in Kar-wai Tong & Kenneth Nai-kuen Fong (eds.)「Community Care in Hong Kong」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2014 at p 78

註 7: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UNCRPD) available at: https://humanrights.gov.au/our-work/disability-rights/united-nations-convention-rights-persons-disabilities-uncrpd#:~:text=The%20purpose%20of%20the%20United,respect%20for%20their%20inherent%20dignity.

註 8: John Lee Ka-chiu「The Chief Executive’s 2022 Policy Address」19.10.2022 at p 44 §102; available at: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2/public/pdf/policy/policy-full_en.pdf

(閱讀英文版)

【CDTT Newspaper Article】Henry Ting & Kacee Ting:More can be done to ease ‘dual social disadvantage’ (China Daily HK Edition, 14 June 2023)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335820#More-can-be-done-to-ease-%E2%80%98dual-social-disadvantage%E2%80%99

文:丁向群
「中國夢智庫」副主席
義工力量主席
再生會秘書長
2005年首届「香港傑出義工」
2002年第六屆「香港大十大再生勇士」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國夢智庫》是一間扎根特區的非牟利團體;與心存熱誠的資深義工、專家與職業專業人士們合作,攜手「說好中國故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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