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提出其「個人看法」。他表示23條立法有其迫切性,但是立法會現時只剩下不夠兩個月的會期,難以在會期結束前完成立法,因而希望特區政府能在明年8月完成立法。
譚耀宗此言一出,不但引來了非建制派的批評,亦惹來了部分建制派時評員的質疑。有人認為法理上而言,立法會可以繞過內務委員會或法案委會的審議程序,直上大會二讀,這樣便能在一日內三讀通過23條;有人又認為,今年是立法會選舉年,譚耀宗在此刻提出下年完成23條立法,等同為反對派贈送文宣「彈藥」,亦有機會導致民建聯流失「深藍」選票。
誠然,這些質疑着實有些道理,但是有人提到立法會可以一日內完成23條三讀的同時,似乎忘記了香港至今仍未完成《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而早前又因為郭榮鏗聯同反對派,在立法會內會拉布,導致內會主席至今尚未選出,立法會的正常運作亦因而受到影響。
雖說立法會徵詢外界的法律專業意見之後,發現內會主席尚未選出之前,上屆內會主席李慧琼可繼續主持內會的日常會議,並在上星期成功奪回內會主席台,但是《國歌法》若要循正常程序立法,至今只剩下一個多月時間,政府若在此時提出更具爭議性的23條立法,又是否合適呢?
至於譚耀宗為何要在此時,提出下年8月完成23條立法的「個人期望」,我們難以猜測其動機,但是說到這番言論對於選情的影響,其實可以從幾方面看。一是建制派在今屆選舉中,除了要應付反對派的挑戰,亦要應付一些建制陣營當中的叛徒,打扮成「中間派」或「新建制」鎅票。
相比反對派,所謂「中間派」才是跟建制派票源重叠,才能鎅走本來屬於建制派的選票。是故,建制派在23條立法的問題上,若能提出相對清晰的立場,藍絲選民便能清楚辨認「中間派」與建制派之別,免得他們受到「中間派」的迷惑。
另一方面,其實譚耀宗有否重提23條立法,反對派也一樣會拿23條說事,當中的唯一區別,便是譚耀宗的言論出街後,反對派便必須表態。然而,《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明確規定:所有參選人均須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才能取得有效提名,當中的「擁護《基本法》」顯然是指擁護整部《基本法》,亦即是必然包括參選者擁護《基本法》第23條。
換言之,只有支持特區政府履行《基本法》第23條的憲制責任,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的參選人,才能視作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其提名表格才算正式填妥。如此一來,只要選舉主任嚴格執行上述的法律規定,任何曾經表態反對政府就23條立法的反對派參選人,便有機會遭到DQ了!
除此之外,譚耀宗提出下年8月完成23條立法的「個人期望」後,曾在電台節目中提到23條若是未能立法的另一選項,當中其實亦蘊含了一些玄機。這個玄機又是甚麼呢?礙於本文篇幅已經太長,只好另撰一文說明之。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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