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8名外逃疑犯 彰顯警方執法決心和意志 文:文 武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3日)公布通緝8名潛逃海外的亂港分子,分別是許智峯、羅冠聰、郭榮鏗、袁弓夷、任建峰、劉祖廸、蒙兆達及郭鳳儀,警方強調已掌握他們的犯罪證據,就每名通緝人懸紅100萬元。筆者認為,警方通緝許智峰等8人,最少具有三個層面的重要意義,有利於進一步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保香港平安。

8名被通緝的疑犯中,許智峰是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行。他在2020年12月逃亡海外之前,還在香港涉及四宗刑事案件。

羅冠聰是已解散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也曾擔任立法會議員,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郭榮鏗是已解散的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黑暴動亂期間曾往外國要求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逃亡海外後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涉嫌干犯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袁弓夷是商人,涉嫌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任建峰是前法政匯思召集人,劉祖廸則是活躍於網絡鼓吹「攬炒」的「攬炒巴」,蒙兆達是已解散的前職工盟總幹事,郭風儀是美國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他們都被指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從警方公布的資料看,8被通緝的疑犯,都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潛逃海外,其後又持續在海外從事違反國安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社會上有一些人對警方的通緝令提出疑問,認為只要這8人不回香港或內地,警方幾乎是沒有辦法將他們緝捕歸案,送上法庭審訊,不明白仍要高調發出通緝令的意義。

筆者認為,警方發布通緝令最少具有三個層面的重要意義,其一,清晰地表達政府當局及警方嚴格執行《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維護好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國安法實施了3年,發揮了穩定香港的作用,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得到多數市民的擁護支持。政府當局及警方過去3年,一直嚴格依法執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透過這次發布通緝令,再次彰顯政府及警方等執法部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意志,不會受到任何勢力的干擾和威脅,也不會懼怕任何困難。

其二,清晰表明任何干犯國安法的疑犯,不要以為逃亡出海外就可以逍遙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國安法生效落實前後,有一部分過去曾經在香港犯下罪行,或曾經充當外國反華勢力代理人的反中亂港分子,逃亡海外,逃避法律責任。這有可能令一些人誤以為,在香港干犯了國安法罪行,只要能逃出香港,就可以逍遙法外,警方這次發布通緝令,清晰表明,不論這些人逃往哪裏,將會終身受到通緝,直至將其繩之以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其三,清晰表明,任何人只要觸犯國安法,不論其犯罪地點是否在香港,都須負上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懲處。一些人可能會抱着僥倖心理,認為在境外從事違反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以逃避警方的執法。這次通緝令清晰表明,不論疑犯身處哪個地方,只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就須負上法律責任。香港若有人從旁協助,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任何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人員,無論身處何地,無論潛逃多久,都須對違法犯罪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警方既已發出通緝令,就會用一切可行的方法,緝捕疑犯,相關的通緝犯最終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

警方發出通緝令,不僅展示了全球緝捕疑犯的決心,也具有震懾反中亂港分子的作用,只要有人敢干犯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警方必會將其緝捕歸案,繩之以法。

文:文 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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