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原區議員被法院裁定於選舉期間,在競選傳單作虛假誤導陳述,有抹黑對手之嫌,涉違反《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被高等法院裁定非妥為選舉,不但丟了議席,更須支付選舉呈請人的訟費。是次裁決,對攬炒派區議員當頭棒喝,他們或現在才意識到,他們需要為自己所作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即時喪失議席。事實上,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在黑暴籠罩下舉行,有時任區議員的辦事處被刑事毀壞、有時任區議員、義工被恐嚇和襲擊、宣傳海報被撕毀、部分業主立案法團因怕惹禍而婉拒候選人的宣傳單張;「連儂牆」和「連儂隧道」充斥,食環署卻縱容不執法,讓誹謗候選人習以為常,對選舉造成嚴重不公;當屆選舉日時更是混亂不堪,有人刻意重複排隊,讓長者見到人龍而打消投票的念頭;有人聲稱重複投票,令人懷疑有票站職員裡應外合;在點票時,甚至出現有效選票被當作廢票,在場也有大批人士出現,阻止重新點算選票,也對票站職員構成一種無形壓力。當然,沒有證據的抹黑更時有發生,而部分區議會當選人的FACEBOOK等,現在仍載有區議會選舉期間、《港區國家安全法》生效前,相關人士宣傳「港獨」的相片和錄像。
往往因案件積壓,法庭需要排期審理,審訊案件也需時,變相任期過大半甚至尾聲時,才有判決結果,如果進行上訴,任期或已完結,實施影響和意義不太大;雖然在法院一日未有判決前,議席仍然有效,但如遇某名區議員涉及嚴重犯罪,例如涉違法國家安全法、涉嫌詐騙、不誠實使用電腦等危及公眾重大利益或議員誠信問題的案件,區議會和民政事務總署應該暫停該區議員職務,直至司法程序結束,讓其騰空時間處理官司,對選民公平些,同時亦顧全區議會名聲和選民利益的最好方法;如果涉案者為區議會主席或副主席,更應主動辭去區議會正副主席的職位以避嫌,這才是負責任的做法。在法院作出非妥為當選或選舉無效的判決時,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向案件中的前議員追討任期期間的議員薪酬、津貼連利息。
此外,公職人員、公務員也納入效忠聲明和宣誓,筆者認為,這誓言並不只是一紙文書那麼簡單,筆者建議公務員事務局或可另設新的委員會需要對公務員每年定期作出評估和審核,審視公務員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效忠,仿效外國的內政部門對公務員忠誠度的測試和評估,或對公務員進行是否變節或是否曾接觸外國可疑人員等的調查。公務員不應再是終身制,香港特區政府是時候徹底審視公務員能力和操守,大刀闊斧進行公務員體制改革,揪出制度的害群之馬和第五縱隊,去清瘀血,早日撥亂反正。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