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於報章撰文,指出要「緊急」改革香港的司法制度,對於傲慢自高的香港司法系統,可謂當頭棒喝。
烈顯倫法官在司法界德高望重,在這「香港歷史上的關鍵時刻」發出此文,不容忽視。
狠批港司法弊端
烈官的文章,一針見血的指出港司法機構幾個根本性問題:
錯誤應用普通法原則
烈文指出,在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剛果(金)案、立法會宣誓案、西九龍高鐵站等案中引用海外晦澀難明,與案件的具體問題無關,也完全不適合香港情況的案例,是「根本錯誤的」,「也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
這真讓自命精通普通法原則的香港法官們無地自容。
錯誤理解在基本法「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下香港司法機構的憲制地位
烈文引用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指該判決「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位置,自我賦權意圖否定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甚至否定全國人大的憲制地位」。
這是一項性質極其嚴重的錯誤。
鼓勵「違法達義」,縱容街頭暴力
烈文指出,「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 … 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 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這道出了許多香港市民對眾多「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案件心中的不滿。
「法治」其中一個功能,是維護社會安寧,而「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予公眾司法不公的印象,司法機構的錯誤令香港「法治」基礎受到削弱,實為諷刺。
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對香港高度自治造成衝擊。
烈文點名指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是否定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主權性的監督權,否定中央政府於1997年香港回歸便享有的「全面管治權」。
烈文更指出,政府律師也「縱容法官對法律的踐踏蹂躪」,沒有對大律師公會的謬誤作出反駁。
香港司法機構急需徹底的改革,動大手術。該如何改革?
司法人員應正確理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憲制秩序
基本法第二條述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所享有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授權的。香港法院將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位置,是違憲違法,絕不能接受。
第十二條述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對香港擁有主權性的全面管治權是無可置疑的。把「高度自治權」擴展至完全自治權,違憲違法。
應正確解讀基本法「司法獨立」的涵義
基本法第第八十五條述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基本法下的「司法獨立」,是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等於香港司法可以凌駕行政、立法,更不等於可以超越中央的授權 ,為所欲為而不受監督。「司法獨立審判權」不應膨脹為「司法獨立王國」,「司法獨大」。
制度改革
i. 應盡快設立獨立司法監察機制,讓公眾投訴有門,打破「自己查自己」、 官官相衞格局。港法官及司法人員由香港公帑支薪,」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在香港成立獨立監察司法的機構,將司法公正放在陽光下,這做法在世界其他地區都行之有效。香港作為「法治之區」,為何偏偏對此拖拖拉拉?
ii. 優化法官聘任機制
鑑於近年暴力刑案積壓負荷嚴重,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以解決香港法官荒。
‧當局應加大力度增聘熟悉《基本法》及本地情況,懂中文的非常任法官,暫委法官及特委法官。除了從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等英語普通法適用地區以外,應擴大至其他亞洲普通法適用地區如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與香港文化及語言相近,中西文化滙聚之地區延聘各級法官(包括裁判官)。
‧應增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非法律界委員人數,以充份反映社會不同階層的意向。
‧應優化招聘暫委法官、特委法官之機制。現行機制由各級的法院領導自行招聘暫委法官及特委法官。應設統一招聘機制,招聘條件應與《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招聘條件一致。
應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誓言
每位香港法院法官/司法人員於就任時宣誓「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
應審視部分法官之言行與判決,是否違反誓言。
基本法附件二十七,全國人大常委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指出:
「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與司法人員也不例外 。
鄺家賢
中國法學會理事
亞太法律協會會長
香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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