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小知識】(EP03)黃汝榮:《國安法》案件審訊符國際標準 涉國家秘密可閉門聆訊

《港區國安法》第41條列明,「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一律公開宣布。」退休法官黃汝榮指,這條法例正正是根據國際標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同樣有寫明,案件如果涉及審理國家安全,法庭大可禁止公眾和媒體旁聽。」

他又舉例指,法庭在處理一些涉及毒品案件的時候,部分聆訊會在內庭閉門進行,以免告密者身份曝光。他說,毒品案件的聆訊,既然可禁止公眾和傳媒參與,涉及到國家安全機密的案件,又何嘗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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