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譚耀宗指犯法者可判3至10年 刑法輕突顯中央苦心

譚耀宗表示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決定,案情輕微的監禁3年,其他則監禁5至10年。(中新社)
譚耀宗表示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決定,案情輕微的監禁3年,其他則監禁5至10年。(中新社)

「港區國安法」草案説明於昨日(21日)公開,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根據草案,港區國安法沒有罪行會判終身監禁,是中央的苦心,希望犯案者不要再犯。他又說,中央會在極端情況下,才會使用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兜底」做法,中央不會隨便動用。

「港區國安法」草案條文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4類犯罪行為有清晰界定,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決定,案情輕微的監禁3年,其他則監禁510年,譚耀宗認為這比相關刑法輕,形容是中央的苦心:「有意見說太輕,事實上內地國安法更嚴,有的是終身監禁,希望(相關人士)以後不要再搞,不會用嚴刑是中央的苦心」。而中央會在極端情況下,例如戰爭等,才會使用對案件的管轄權。

對於負責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或裁判官由特首指定,譚耀宗說,有關做法不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由於國家安全的案件特別,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故他認為設有專門法官、律政司人員處理是應該的事,沒有問題,亦不會抵觸《基本法》。而「港區國安法」定立後,絕大部分案件均在港審理,譚耀宗指出,只有與國際有關,或當香港失去秩序等情況下,才會安排涉案人返內地審訊,他相信有關個案少之又少。而草案列明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參考澳門做法,而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只是作為溝通,他強調顧問角式並非「太上皇」。

另外,草案説明提到中央將在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譚耀宗表示,公署是中央授權直接設立的機構,並不受基本法第 22 條所限,對於會否有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疑犯被送到內地受審,譚耀宗則指中央有需要保留部份管轄權,如果特區無法處理突發及嚴重的案件,中央可以協助,又稱會有機制判斷哪些疑犯需要被帶到內地受審,但目前草案未正式公開,不能詳細透露。

草案説明又提到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即可在香港辦案。譚耀宗解釋,管轄權包括「執法和司法」,執法是拘捕犯人後送往內地,由內地司法機構審議,如最高人民法院。他形容這是「兜底」做法,中央不會隨便動用。

譚耀宗強調,草案的說明很大程度上採納了港方的意見,亦考慮了一國兩制及普通法法制的運作,不影響市民現有的權利及自由,認為應可解決大眾疑慮的問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