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紳士可替代裁判官 文:何君堯、丁煌

早前,筆者們的《特區太平紳士的重要角色》續論太平紳士體制(註),本文深入解說非職業裁判法官(紳士官)在解決英國職業裁判法官工作過量問題上發揮的不可欠缺功效。

英國紳士官以義務志願者身份投身司法,大大減免司法行政預算。此外,紳士官本身是不同領域專才,擁有豐富非司法專業才幹,在公堂上審理輕微案件,因事制宜,伸張正義,展現更廣泛民意基礎。他們判案的客觀度自然更有公眾應受性。現時,對特區司法機關進行改革,減輕職業裁判法官工作量有明顯迫切性。但是,任何相關建議都不能忽略特區司法機構對執法不偏不倚的永恒追求。與此同時,司法機構本身也應該同時檢討裁判法院上訴 / 審查機制,進而杜絕因裁判法院制度改革而可能出現的司法不公。

改革後的裁判法院應以紳士官為主體。因此,裁判法院改革議程中的精準點,在於如何界定其擁有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特區可利用英國早前對當地裁判法院管轄權相關研究報告,以史為鏡。

英國紳士官處理95%以上的輕微刑事案件。即:經審訊後,單項罪行定罪定額罰款或不超過6六個月監禁和 / 或非單項罪行定罪同期判刑不超過12個月,他們也享有民事管轄權,即:家事案件;對政府部門(與發牌部門)決定提出上訴案件。此外,他們也負責處理較嚴重刑事案件呈交皇室法院(Crown Court) 之前的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英國的職業裁判法官叫做區域法官(District Judge),如移步裁判法院審理案件,區域法官會單獨處理案件。

由於《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確立裁判官的管轄權,如果裁判法院改革要落地,特區立法會需要修改第227章相關規定。根據第92條和第92A條,常任裁判官的管轄權有:因一項罪行判處最高兩年監禁和 / 或10萬元罰款;如果多項罪行判處最高同期刑期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 (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根據第91條,特委裁判官的管轄權有:因一項罪行定罪判處最高6個月監禁和 / 或5萬元罰款。根據第57條,如果多項罪行定罪,判處最高1年有期徒刑 (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大家注意,這與英國相對應同級職業法官和紳士官管轄權限類似。

要注意,英國職業裁判法官在處理疑難雜症,牽涉複雜法律的輕微案件方面發揮了不可欠缺的作用。毫無疑問,如大家將司法公益做為出發點,應該在特區裁判法院改革過程中保留職業裁判法官。職業裁判法官在司法實踐上佔有重要的位置。因此,特區需要進行詳細諮詢,研究是否應該保留特委裁判法官來支援紳士官。在這個範疇需要大家謹慎行事,因為改革後,兩者的司法職權可能重疊。

以下是特區裁判法院管轄範圍擬議罪行清單:

(a) 輕微不端行為;

(b) 侮辱當值與執行職責的公職人員;

(c) 定額罰款罰單;

(d) 遊蕩;

(e) 公眾性滋擾(居住區);

(f) 育兒問題:舉例,不當對待子女;

(g) 婚姻糾紛與預防,防止糾紛升級為暴力;

(h) 不當對待寵物與虐畜;

(I) 校內欺淩;和

(j) 等等。

立法會應修改《太平紳士條例》,賦予太平紳士司法權力處理警方或律政司轉介個案 。

特區裁判法院改革後,紳士官辦案會出現錯判誤判嗎?筆者認為大家多慮了。英國裁判法院制度安排能為我們提供相關支持。

紳士官需要接受法律基本培訓。

首先,英國裁判法庭通常由三名紳士官組成(主席和兩名委員),他們任期一般為5年。在這期間,紳士官需要持續參加培訓。培訓時間長,培訓行政費用自然就高。因此,如果要求主席具備法律基本教育,這樣可以大幅減少培訓費用。

第二,具有法律資格受薪大律師法院書記員為紳士官提供法律諮詢,並協助紳士官處理法律、判刑和程序問題。此人員配置確保紳士官得到適當法律支援,也體現了必要性。正如 R v Uxbridge Justices, ex parte Smith (1985) Crim LR 670 一案確立,一位大律師法院書記員可主動為紳士官提供法律諮詢意見,紳士官可在休庭期間於內庭以法院書記員的法律意見做為基礎,結合事實裁定,撰寫判決書。需要強調,紳士官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獨立於法庭書記員。不應允許法庭書記員對紳士官在任何事實問題上作出判斷引導。此外,法庭書記員只能提供相關純法律意見,不能提供事實判斷。這種職務分工,能締造「一石二鳥」功效,特區可在改革後的裁判法院,為有志成为職業法官的大律師書記員提供歷練機會。

第三,有關於想像中紳士官錯判誤判以至審訊不公的憂慮,大家應與現時行之有效的特區裁判法院上訴 / 審查機制一併考慮及權衡。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裁判官可主動自我覆核和 / 或根據控方、被告申請,覆核自己的決定。根據第227章第105條和第113條,所有裁判官決定均可被遞送高等法院原訟庭提請上訴。上訴將由高等法院職業大法官審理。

第四,改革特區裁判法院建議,會大幅度增加紳士官數目。相對應辦公場地配置將會成為一大關注點。大家要注意,特區條例第227章是《裁判官條例》不是《裁判法院條例》,第227章針對裁判官聘用與司法權限立法,並不是裁判法院本身的建立而立法。因此,紳士官的權力不必在法庭四壁高牆內行使。紳士官除了能在裁判法院法庭內進行審案,亦可在各區民政事務處處理輕微簡易案件:例如定額罰款案件,而當值律師服務屬下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律師成員,可以協助此類案件當事人。這個新安排可謂是相得益彰。

最後一個要點,紳士官必須意識到,她 / 他們在減輕職業裁判法官工作量方面,將做出重大貢獻。與此同時,社會也會對每位紳士官有極高的個人操守要求。

註:【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

Justices of the peace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Hong Kong society (HK China Daily 24 May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169901#Justices-of-the-peace-play-a-significant-role-in-Hong-Kong-society

(閱讀: 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JPs could greatly reduce HK magistrates』 workload (HK China Daily 28 May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20562#JPs-could-greatly-reduce-HK-magistrates』-workload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珠海經濟特區法治協同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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