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異判 文:朱家健

日前,兩名出生時性別為女性、尚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的變性人,向入境處申請把身份證性別更改為男性時遭到拒絕,入稟法院挑戰入境處的決定,結果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申請人得直。案中兩名申請人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案情指出她(他)們未有完成摘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香港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到,女跨男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涉及侵入性外科手術,對身體具醫療風險,對跨性別人士來說並沒有醫學需要;此前入境處處長須以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奈何終審法院並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認為性別認同權利及身體完整權利的侵害並不相稱等,在考慮上訴人權利與政策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勝訴。

是「她」還是「他」,對兩名申請人而言,是個人私事,但對社會行政和政策,卻是大事。例如,填寫政府表格、婚姻結合、領養子女等,全部影響社會其他持份者,政府另行考慮和作出安排。又舉個例子,究竟變性人應進入生理性別還是身份證性別標記性別所專用的洗手間?她(他)們在參加馬拉松又應該在哪個比賽項目作賽?可以預期,有跨性別人士的「維權」案件將接踵而來,或牽涉包括婚姻結合、申請政府房屋和家庭福利、職場的平等機會和權利、參與社會事務、等,這不只是法律問題,而是政策方向和落實的問題。

是次判決,香港法院似乎借案件影響了、甚至變相釐定了香港在性別識別的政策,原本的法官造就案例 (judge made law) 演化了成為法官釐定政策 (judge made policy),合適嗎? 法官就法律和事實審理案件,繼而判案,是份內事,但如果法官所作出的決定,涉及特區政策和資源分配,已觸及倫理綱領邏輯,是否其職責範圍,各位讀者可以自行判斷;然而,涉及大是大非,中國人社會數千年文化傳承的三綱五常,這些規則將規範未來社會發展,豈能只由五個人自行說了算?

官員在釐定政策時,因為手中掌握和運用權力,所以須有制衡機制、公眾監察和司法覆核制度,否則權力過大和「無王管」,容易有濫權和瀆職。法官是依據法律判案的官員,雖也算是智者,但卻未必每事懂,所做的每件事也未必全對,即使聖人也會有錯。一旦作出判決,尤其顛覆了保守認知和現行政策,將成為先例,屆時成了新常態,更難回到起點。其實,很多案件在立案前應該就案件的實際性質、是非曲直、實用性、適用程度、對社會的影響、現行法律進行審視,剔除一些奇和異申請,以免浪費法院資源、製造社會矛盾或扭曲社會傳統價值,不宜因為個人喜好而損害社會大眾的利益。

文:朱家健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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