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香港維護國安法制 文 : 文兆基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今日(22日)開幕,議程包括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的《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引來了輿論高度關注。

須注意的是,《決定》本身不是「港版國安法」,而是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版國安法」。可以預料,「港版國安法」很有可能以香港現行成文法的格式撰寫,罰則也會跟足香港,以便法例可在列入附件三後,直接由港府公布實施,無需再經本地立法。

可是,制定「港版國安法」是一個問題,誰來執法、誰來審理,則是另一個問題。因此,今次《決定》的另一個亮點,便是授權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可在香港特區建立機構。換句話說,《決定》准許國家安全部進駐香港,直接在港成立國安部駐港分局。

說到這裡,有人或者質疑,《基本法》第22條第一款不是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嗎?可是,國安問題涉及全國安全,顯然不能視作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所以國安部只需依照第22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成立前徵得香港特區政府同意,並經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當然,國安部在港成立駐港機構,並不代表其工作人員擁有偵查和搜捕權力。因此,這些駐港國安工作人員,特首可根據《公安條例》第40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他們為特務警察。

須注意,第40條本身並無規定特務警察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或中國公民,任何人只要「願意擔任特務警察」,警務處長皆可委任。如此一來,駐港國安工作人員便可擁有香港警察相同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

至於誰來審理的問題,從中央打算另立一條「港版國安法」的做法來看,相信該法在港實施之後,仍會交由香港法院審理。然而,香港法院在現行法例的規定下,擁有極大的保釋條件決定權,以及量刑審查權。正因如此,香港過往才會出現黃台仰觸犯暴動罪後棄保僭逃,以及部分被告被法官疑似「放生」的奇怪現象。

是故,若想杜絕上述情況,人大常委會在制定「港版國安法」時,或許可在訂明最高刑罰的同時,訂明最低刑罰,同時以法例形式訂明:被告即使可以申請假釋,也一定要沒收旅遊證件。只有這樣,才能把棄保潛逃和法官「放生」的機會減至最低。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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