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區議員宣誓看港府的「成長」 文:陳凱文

在香港,大部分交通工具都設有「關愛座」,讓傷殘人士、老人和孕婦優先使用,形成「關愛」在語義上來說,有着常人關心弱勢社群的意味。正因如此,早前有人撰文,呼籲大家「對特區政府,不妨多一點關愛」時,總覺得此一說法十分別扭,仿似叫大家別把特區官員當作正常人,而是要把他們當作特殊學校的兒童看待。

然而,我們偉大的特區政府,由現屆特首到政治任命官員,都已是到了知天命的年紀,當中亦有不少人過去是資深公務員。在此情況之下,有人竟然叫大家對他們多點「關愛」,叫大家要「看到他們成長的一面」,仿似一群長輩在勸誡其他人,要善待那些初出茅廬的小伙子一樣。如此一來,比起直接開罵,說這些話難道不是侮辱性更大乎?

更加值得深思的是,我們即使不能否認,現屆特首及其管治班子,在經歷過修例風波之後,確實有所「成長」,但他們「成長」了些甚麼?又是否令人滿意?舉個簡單例子,港府在今年5月底通過了區議員宣誓方面的修例,但是最初的構思,卻是傾向所謂的沒追溯性,直到引起輿論爭議,最終才變成要看宣誓人過往有否作出負面清單的行為。試問若無輿論監督乃至批評,最終結果會否變成只要肯宣誓,便必定能夠過關呢?答案大家心知肚明。

事實上,即使是今次宣誓放棄了原有的「不追溯」安排,其實仍有不少問題,甚至法理上說不通之處。例如:《區議會條例》 第24(2A)(b)條列明:任何民選議員如在當選後,不符合(或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亦即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當中的「即」是指即時。

換言之,現時不少宣誓後被DQ的區議員,其實早在過去作出「負面清單」行為的一刻起,已經即時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而《宣誓及聲明條例》 第19A(1)條規定:「區議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區議會誓言」,這裏的「區議會議員」是指仍有擔任議員資格的當選議員。既然如此,港府安排一些早已喪失擔任議員資格的人宣誓,難道不是法理上說不通嗎?

另一方面,既然根據《區議會條例》第24(2A)(b)條,民選議員當選後作出「負面清單」行為的一刻起,便即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亦即他們自那刻起再無資格領取區議員薪津。換言之,不論早前宣誓被DQ的區議員,抑或是宣誓安排前辭職的區議員,港府都應追討他們自作出「負面清單」行為之後的薪津,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只要辭了職或被DQ之後,不再發放薪津了事。

除此之外,部分區議員宣誓後被DQ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提供議員辦事處作「35+」初選票站之用,而「35+」初選既是涉嫌顛覆國家政權,初選沒票站又難以成事,提供議員辦事處作「35+」初選票站之用此一行為,自然便應視為參與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或至少視作協助顛覆國家政權,因而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2條或第23條。兩者的基本差異,在於他們有否促成「35+」攬炒計劃成功的犯意。

在此情況之下,港府既然已掌握那些人參與或協助「35+」初選的證據,為何至今仍未有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更有趣的是,為何在港府正式安排宣誓前,會有傳媒宣稱「添馬中人」出來放風,提醒那些有機會被DQ的區議員盡快辭職?假如傳媒的消息屬實,豈不是有「添馬中人」故意提醒一些曾參與或協助「35+」初選的區議員,好讓對方可以提早辭職,甚至是逃到國外?

如此看來,現屆港府所謂「成長」的一面,究竟是指甚麼?純粹是特首比過去更懂得尊重中央駐港官員,不會見着對方握手而不給臉面?還是在香港進入國安新時代後,更加懂得陽奉陰違,故意在修例通過後幾個月,不安排區議員宣誓,然後找「添馬中人」放風,藉此放跑涉嫌觸犯《國安法》的非建制派區議員?這個問題,還真是值得大家深思。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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