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歧視的退休年齡

為應對人口老化、勞動人口萎縮及未來公務員流失率較高等問題,政府先後於2015年公布延長2015年6月1 日起入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至65歲(文職職系)及60歲(紀律部隊職系),及於2018年落實讓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入職的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至65歲(文職職系)及60歲 (紀律部隊職系)。就紀律部隊而言,退休年齡便分為55歲及60歲兩類。

公務員事務局在2018年推出讓部分現職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措施時,已明確指出政策的目的是「為配合增加勞動力的目標和回應現職公務員同事的訴求」。明顯地,2000年6月1 日前入職的人員既是現職公務員,提供的勞動力亦與獲延長退休年齡的公務員無異,政府將他們排除於此政策之外明顯有違政策本身的目的。

政府於2019年初提出將領取長者綜援的合資格年齡由現行60歲提高至65歲的措施,政府一方面解釋措施用意是配合人口政策,推動延遲退休,釋放長者勞動力;另一方面,政府卻拒絕給予希望於55歲後繼續工作的紀律部隊人員一個選擇機會,此舉明顯與政府人口政策及勞工政策背道而馳。

警隊及紀律部隊的工作性質極為獨特,人員的工作經驗是團隊的重要資產,可以確保團隊運作暢順,保證服務質素。若然政府純粹是以經濟角度或控制財政支出作考量,主動放棄隊伍中經驗最豐富的人員,既對整體社會造成損失,亦大大打擊隊伍人員的士氣。

政府同意讓2000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紀律部隊人員服務至60歲,即認同人員的體能和年紀均合適在55歲後繼續從事紀律部隊的工作,因此拒絕讓2000年6月1 日前入職的人員在年屆55歲後,自願選擇繼續工作至60歲,是一種明顯的年齡歧視。政府一向積極推動消除年齡歧視,更提出「不論年齡,唯才是用」等宣傳口號,更應以身作則,確保所有公務員在退休年齡上獲得公平對待。

讓2000年6月1 日前入職的警察和紀律部隊人員獲得自願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0歲,既符合政府的人力及勞工政策,又可釋放更多優質勞動力。最近就聽聞政府會同意延長於2000年6月1日前入職的警察的退休年齡至60歲,卻未知其他在同樣聘用條件的紀律部隊人員,是否獲得延長退休年齡的安排。政府施政,一定要公平公正,雖然香港沒有年齡歧視的法例,若政府帶頭做出年齡歧視的行為,不只警隊和紀律部隊的人員不服,更會大大損害社會上的公平原則。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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