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未能維護正義令人遺憾!文:文武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於2014年7月在立法會議事廳,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前年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他就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昨日(9月27日)裁定黃上訴得直,撤銷其控罪及監禁刑期,當庭釋放。案件的裁決引起各界嘩然,黃毓民在立法會內的擲杯襲擊行為,是議會內的暴力行為,法律精神首要是維護正義,而非包庇暴力行為,法官如此判決,對法治造成了損害,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明白梁振英當時是行政長官,若感到「震驚」,未必會面露驚恐之情,但事發突然,質疑梁為何不立刻回頭觀望,亦無做出任何動作查看自己有否受傷,認為他的表現於理不合,又指影片中梁表現亦非如他所言「freeze咗」,反而是「氣定神閒」,認為梁在片段中的表現與其證供不符。

這段判詞實在令人感到「震驚」,受襲者要事先意識到自己會受襲嗎?他還要配合襲擊者作出全套的表演、要表現出驚慌之情,才能判定襲擊者有罪?作為政治人物,受襲者梁振英在事件中表現得氣定神閒,反而有問題?這實在與常理不合,令人感到莫名其妙。

張慧玲法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無考慮黃毓民的議員身份,及他以往亦曾在不同場合「掟」蕉、「搶」文件,作抗議或擾亂秩序的行徑,判斷他有否襲擊梁的犯罪意圖。法官續指,片段中黃將杯拋出的動作及水杯着地之處,與黃稱他是向主席台方向拋擲的說法並無牴觸,加上玻璃杯並無擊中梁,相信黃沒有襲擊梁的意圖。

這幾句話同樣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擁有立法會議員的身份,就可以在議會內隨意使用暴力嗎?黃毓民過往有在不同場合「掟」蕉、「搶」文件,就可以判斷他向梁振英掟水杯時,就沒有襲擊梁振英的意圖嗎?玻璃杯沒有擊中梁振英,就證明黃毓民沒有襲擊梁的意圖?從邏輯上說,似乎並不成立。

如果這次的判決成為以後的判例,那恐怕立法會內日後將永無寧日,每日都會有人在掟嘢、掟玻璃杯、掟各種各樣的物件,只要不掟中人就沒有問題了。立法會以外,甚至是校園的課堂上,如果也有人仿效,隨意掟嘢,任意搗亂課堂和校園秩序,認為只要不掟中人就無事,那也完全不奇怪。這次判決向社會釋放了非常不正確的信息,可能會給社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法律的精神首要是維護正義,黃毓民在立法會內向特首掟杯,不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十分嚴重的暴力行為,只要稍有正義感的人,都不會希望看到這樣的行為。事件到了法庭,非但未能維護正義、糾正這種暴行,反而要想出種種奇怪的理由,為其脫罪,難怪判決一出,社會一片嘩然,許多人都表明不認同法庭的裁決、不明白法官的判詞按甚麽規矩。

為彰顯法律的正義,律政司絕對有必要就判決提出上訴,以釋除市民大眾對司法的質疑。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法官大人,黃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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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未能維護正義令人遺憾
黃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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