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可設「日落條款」嗎? 文 : 陳凱文

上篇文章提到,網媒《香港01》在全國人大決定授權人大常委訂立港區國安法後,提議條文加入所謂的「日落條款」,訂明港府完成23條立法後,便將港區國安法從《基本法》附件三移除。為此,他們還特意套梁美芬的話,藉此讓人誤以為梁美芬支持所謂「日落條款」的建議。

然而,所謂「日落條款」的主張,又究竟是否可行,當中又有何古惑之處呢?單純從法理上而言,《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的確容許全國人大常委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即是中央的確可以因應需要而將某條全國性法律從附件三移除。

可是,《香港01》提到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被移除,其實是全國人大另立了一條《國徽法》,是用一條全國性法律取代另一條全國性法律,跟他們所謂「日落條款」,透過港府訂立一條本地法例,換取一條全國性法律從附件三移除,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其次,全國人大今次的決定,是要立法的同時,還要建立一套執行機制,所以便有可能不是只立一條港區國安法,還會為駐港的國安相關部門訂立法規。由於人大常委會尚未公布詳細條文,我們自然難以得知港區國安法的執法、檢察及司法權,究竟是否下放給香港特區。

假若中央決定在港另設一套公檢法機關的話,便會形成一套維護國安的雙軌制度:港區國安法的作用,是為駐港國安機關的執法及司法依據;廿三條立法的作用,則是為本港警方、律政司及法院,提供執法及司法依據。如此一來,港府完成廿三條立法,又怎可成為港區國安法從附件三移除的條件?

是故,《香港01》所謂的「日落條款」建議,本身便是暗藏兩個前提:一是假定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檢控及審判權必然下放給香港;二是假定港區國安法的制訂和實施,可以藉港府完成廿三條立法替代。在邏輯學中,把不應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視為理所當然,便是犯了不當預設的謬誤(Fallacies of Inappropriate Presumption)。

當然,若要說到「日落條款」的古惑之處,便是他們要求法例事先承諾,港府一旦完成廿三條立法,港區國安法便要從附件三移除。一旦中央接受此一條件,以港府、部分建制派過往的出色表現,便很有可能跟泛民一齊唱雙簧,然後整一條有等於無的廿三條出來。

由此可見,所謂「日落條款」,根本是一個圈套。萬一中央受其忽悠,屆時港府整一隻無牙老虎,中央為免食言,亦只能是啞子吃黃蓮。更耐人尋味的是,《香港01》為何要提出這樣的建議呢?又是誰想整個圈套出來,等中央中伏的呢?這些問題,還真是十分值得深思。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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