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是香港的定海神針 文:黃國恩

國家安全對一個國家或地區來說都是重中之重的課題,按基本法第1條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12條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因此香港國安法第3條有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只有國家安全才能保障社會穩定,讓經濟能夠安定發展,民生才能改善,人權自由才能獲得保障,大家才可能過美好的生活,這就是香港通過國安法後香港的寫照。

相信市民對於2019年發生在特區的黑暴情景仍然記憶猶新,歷歷在目,當時社會動盪,經濟生活近乎停頓,確確實實是民不聊生,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以至生命人權都受到嚴重的威脅,人們每天都生活在惶恐之中,幸而國家及時出手針對當時的法律短板立法,有效遏止了黑暴肆虐。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針對當時的法律漏洞, 加以搗塞,根據當時的情况,立法目的就是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是針對當時黑暴狀况予以最有效的打擊。果然,2020年在香港實施國安法後,堵塞了香港當時在國家安全上的法津漏洞,隨後一連串的變革部署,包括完善特區選舉制度,推行地方行政改革等等,確保「愛國者治港」,包括「港獨」分子在內的反中亂港分子、攬炒反對派政棍紛紛被拘捕,多個勾結外部勢力的組織解散,香港最終回復平靜。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直有效推行並不斷完善,使國家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加上警方國安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而港區國安法亦跟大部分其它國家安全法一樣,是有域外效力的,按香港國安法第37、38條,無論你是香港人或是一個外國人,只要干犯港區國安法,無論犯案地點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特區政府均可依法檢控,因此,香港得以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實施後令狂妄一時的「港獨」、「反中亂港」勢力漸漸土崩瓦解,偃旗息鼓,這大家都有目共睹,特區國安法可以說是香港的定海神針。

香港國安法並非一般法律,而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條全國性法律。按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其法律效力高于香港本地立法,并根據基本法第18條,作爲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國安法要保護的是香港利益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整體的利益, 香港不安全便可能波及國家, 這絕對不容發生。

按香港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整個特區政府包括司法機構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再者,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安全是關乎每一個人生命財產的大事,試問沒有國,那有家?沒有人能獨善其身,因此大家應同心同德,支持特區政府全面準確貫徹國安法,堅決維護國安法權威,讓香港社會能在安全隱定的環境下發展經濟,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大家都可過着美好幸福的生活。

文:黃國恩

執業律師
民建聯常委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雲南省政協委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