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是否帶頭犯「口罩令」? 文:陳凱文

日前,特首林鄭月娥在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到為何不戴上口罩,她否認是因為戴口罩感到不舒服,並解釋稱在立法會,以及透過媒體向香港市民講話的場合時不會戴口罩,原因是市民需要清晰聽見特首在傳遞什麼信息、並感受她的情緒,例如她正為本港疫情感到很憂慮,故不會輕鬆展現笑容。此一說法一出,自然引來了一些非議。

畢竟,根據俗稱「口罩令」的《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A(1)條規定:「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條文中的「指明期間」是指政府公告所訂明的日期之內的任何時間,「指明公眾地方」,則是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之外,當其時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在繳費或不繳費下進入的任何地方。

在此一定義下,任何辦公地點只要在某段時間裡,准許記者或其他並非在此處辦公的人員進內,該地點便在該段准許部分公眾人士進入之期間,成為了「指明公眾地方」。根據「口罩令」第6(1)條規定:任何人違反第5A(1)條規定(即沒在指明公眾地方內配戴口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條文中「任何人」的「人」明顯是指自然人,自然包括特首或其他政府官員。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口罩令」第5A(3)條有豁免條款,如第(g)款規定:「如為業務目的而有合理必要核實該人身分——該人有合理必要為進行該項身分核實而不佩戴口罩」,第 (i)款規定:「該人於受僱工作期間正進行某活動,而該活動合理地需要不佩戴口罩方可進行,或合理地需要除下口罩以戴上或使用其他裝備方可進行」,可作為不配戴口罩的合理辯解。

正是這樣,特首才會解釋,她在透過媒體向香港市民講話的場合時不會戴口罩,原因是「市民需要清晰聽見特首在傳遞什麼信息、並感受她的情緒」。可是特首似乎忘記,這個世界早已有透明口罩,配戴後其面部表情仍可被他人看到,防疫性能雖比醫學外科口罩低,但符合「口罩令」第2(1)條中的「口罩」定義。是故,由於特首可以靠配戴透明口罩,做到她想市民看到其面部表情的效果,她的解釋自然不應被視作合理辯解。

由是觀之,特首在會見記者或公開場合時不配戴口罩,法理上顯然是違反「口罩令」。《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首違反自己制定的防疫規例,亦應承擔法律責任,至少應根據「口罩令」第6A條繳交定額罰款。至於所謂的「問責」問題,根據《基本法》第45條規定,特首的任免權在中央,她會否因帶頭違反「口罩令」而受懲處,自然是交由中央決定了。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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