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設區議會授權票並非倒退 文:劉 信

新一屆區議會職能於2024年開始,隨著完善選舉制度後,對比過去黃絲黑暴粗暴霸佔區議會,大舉辭職後造成的空缺,筆者相信新任區議員未來會在地區上大展拳腳,成為地區及社區發展的雨後甘露,滋潤社區。然而,新區議會啟航之際,媒體及坊間卻開始炒作授權票制度,有人更直指重設授權票制度乃一種倒退,但任何人只要細閱區議會細則,便會發現細則中本來就有足夠的保障,避免任何議員偷懶的事情出現。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於電台節目表示「制度擺喺度啫,唔代表一定用。」筆者卻認為,只要細閱《區議會常規》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便會及現授權票的作用其實極度有限,有關制度應該要用,而且有用的需要。

首先要理解現時授權票制度的運作,現階段授權票制度容許授權其他議員於會議上代缺席者發言、動議、投票。乃根據《常規》第45條、55條、60條而作出,分別容許缺席者可以在獲會議主席同意後,委託他人於「以書面委託另一位議員或增選委會代為作出聲明或提問」、「以書面委託另一位議員或增選委員代為提出該動議」及「可書面委任另一位議員或增選委員為其代表投票」。

同時,第64(4)(5)提出,區議會主席只會在會議開始時,宣布所收到的缺席會議申請,而會議上須決定是否同意該缺席申請。而會議只會同意因身體不適、或代表所屬區議會出席活動,或其他被認為合理的理由,否則亦會被視為缺席區議會會議。可能有論者會攻擊其他被認為合理的理由,是留白讓區議員偷懶,但實際上有於附註中指出,其他被認為合理的理由,只能是「例如重木分娩、侍產、因履行法例要求的公民 責任、嚴重疾病或受傷、出席立法會或由國家/政府委任的 諮詢 組織/機構的會議/活動等。」

即使是身體不適,第64(3)條中亦指出,需要夾附醫生證明書,即使因病未能於會前提交,亦需要兩個工作天內補回。如此一來,區議員申請缺席獲同意難度極高,若因其他私人事務缺席,又需面對《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中列出「區議員每年在區議會大會或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的出席率均不得低於 80%。」的要求。

說授權票是容許區議員偷懶是難以理解的行為,因為現時對區議員出席門檻相當高,反之授權票之確立是容許有突發事務的議員,繼續發表意見,繼續關懷社區。始終會議中議題很多不是常設,錯過了難以短時間內重新討論,對有意服務社區而有身體不適或其他公務的區議員而言是不公平的。

整個授權票制度的確有進步空間,例如應只容許被同意缺席申請的議員,才可行使授權委託他人的權利,確保授權制度不會被無故缺席者所濫用才是正道。同時,授權票的使用於《常規》中應列出,需要對外公開,現時《指引》第15條中指「區議員出席會議的記錄,會公開讓公眾查閱」,授權票的使用亦應公開讓公眾查閱。

文:劉 信

媒體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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