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應容許內地居民任家傭嘛? 文:陳凱文

近日,傳出消息指印尼政府將會嚴格落實印傭零收費的安排,除了訓練費、工本費外,原本由印傭自付約4000至5000元的招聘費,亦將要改由本地僱主支付,未來聘請印傭成本會增至逾2萬元。相關政策倘若落實、雖不影響已經在港工作的印傭,但隨着從印尼招聘家傭的成本上漲,已在港的印傭薪金亦有機會因此而被搶高。為此,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便在訪問中建議,香港應容許聘用內地居民為家庭傭工。

香港家傭僱主為一己之利,想以最低成本聘請廉價外傭,實在可被同情地理解,但印尼政府為保障本國輸出的勞工權益,研究規定各類招聘成本必須由外傭僱用者分擔,也是情理之中。從市場角度而言,他國的勞工政策致使僱用成本上漲,是否考慮繼續聘用,主要視乎僱主計算過後,是否繼續盈利。畢竟,僱用家庭傭工從來不是必需品,僱主若覺得多付幾千元,倒不如自己承擔家務,或者聘請他國外傭,市場便會自然調節。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質疑外傭在香港不屬必需品一說,認為現代家庭大多數夫妻均需外出工作,若有子女根本難以不聘用外傭,而且印尼政府的印傭零收費安排,可能會被其他輸出外傭的國家仿效。然而,夫妻是否決定生兒育女,本來也非強迫性,他們在二人均須外出工作下,仍決定繁衍後代之前,便應計算成本,包括各種意外的成本上漲。因個人行動前考慮欠妥,或者意外的成本上漲而失了預算,政府本來沒有任何責任為其想轍,正如僱主因入不敷支而倒閉,政府也沒責任為其「埋單」一樣。

況且,香港現時的外傭政策,本來便是透過扼殺本地低學歷工人的工作機會,讓本地家庭可以更低廉的價格聘請外傭,從而「釋放」夾心階層或中產的勞動力,而這種所謂的「釋放」,說到底是讓本地華人或外資企業可以更低廉的工資,聘請到中高學歷工人。事實上,港英政府最初在1973年宣佈引入外傭之時,法定工資為950元,跟本地勞工入息中位數不足千元的價格相若,但當局發現外傭有利於「釋放」本地中高學歷的工人生產力後,調整最低工資的速度便一直低於本地的勞工入息中位數。

及至《最低工資條例》於2011年正式生效時,於第7條列明條例不適用於免費居於工作住所的家庭傭工,變相令外傭工資不用跟本地勞工看齊。換言之,雖說印尼政府現時推行印傭零費用政策,其他國家未來也有機會仿效,但是外傭的法定最低工資由於一直遠低於本地勞工,令外傭至今仍存在價格優勢,本地家傭僱主也自然不可能因此而轉聘本地工人。

在此情況之下,港府若不作出干預家傭市場的行為,最有可能的兩種情況,一是印尼新政策造成的僱用費用上漲,仍在本地僱主可接受範圍,於是由對方「硬食」,情況猶如業主加舖租,店舖老闆也只能無奈接受。另一個情況便是僱主計算過後,不如由夫妻其中一方辭職,轉為全職照顧家庭,至於對方辭職時,會否被其僱主以加薪的方式挽留,則視乎該人的可替代性決定。

由是觀之,家傭僱主協會提議政府容許內地人來港擔任家傭,其如意算盤表面上是為家庭傭工的僱主節省聘用成本,實際上是為這些僱主的僱主節省人力資源成本,但這又衍生兩個政治倫理上的問題:從內地來港的家庭傭工是中國公民,聘請方反而未必有中國國籍,但在現行的最低工資法規下,有中國籍的家庭傭工,工資竟然可以比沒中國籍的香港居民都要低,這是否構成歧視?

另一個問題則涉及憲制規定: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便會根據《基本法》第24(二)條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容許內地居民來港擔任家庭傭工,現行法例又規定對方在港七年後取得永久居留權,便有違反《基本法》第24(二)條的嫌疑,屆時有人提請司法覆核而法院又判政府敗訴的話,便可能逼使人大釋法。

另一方面,由於來港擔任家庭傭工的內地居民是中國公民,意味着對方即使在工作期間未取得永久居留權,或對方的配偶亦非香港居民,但是對方的子女只要在港出生,便會根據《基本法》第24(一)條和莊豐源案的案例,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所謂的「雙非」,屆時又會否被別有用心的人拿來炒作,指內地居民跟本地工人「爭飯碗」之餘,還批評對方在港誕下「雙非」,跟本地居民爭奪社會資源,以此挑動陸港之間的矛盾?

不要忘記,香港在修例風波爆發之前,便有所謂的本土派,一直在宣揚仇恨內地居民和新來港人士,而「雙非」便是他們熱衷炒作的其中一個話題。如此一來我們便要思考:港府應否為了照顧本地商界和夾心階層的既得利益,去充當招惹本地基層仇恨的「惡人」?更重要的是,此舉猶如為某些人製造所謂「換血」陰謀論的話柄,讓對方有機會煽惑他人憎恨特區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這又是否一個以「愛國者治港」自居的政府應作之事?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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