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應立法禁止匿名政治捐獻 文:陳凱文

隨着國際和地緣政治環境在近年來變得複雜,加上中央制定並在港實施的《港區國安法》,只訂明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罰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罰則,仍須透過港府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以本地立法方式加以制定和修訂。因此,今屆政府上台後,仍有重推廿三條立法的必要,亦須修訂一些涉及國安層面的原有本地法例。

這些原有法例當中,除了《刑事罪行條例》的第2至14條外,《社團條例》亦是一部必須修訂的法例,因為如之前的文章所述,法例對於「國家安全」和「政治性團體」的定義太過狹窄,容易形成法律漏洞。除此之外,現行法例雖有明文禁止本地政團跟境外政團建立聯繫,以此滿足《基本法》第23條的法律要求,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似乎難以落實,未來立法時亦應加以堵塞和完善。

為什麼這樣說呢?我們先看看現行《社團條例》中,關於「聯繫」的法律定義:

「就屬政治性團體的社團或分支機構而言,包括以下情況 ——
(a)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直接或間接尋求或接受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支援或貸款;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直接或間接附屬於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
(c)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間接由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釐定;
或(d)在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決策過程中,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參與。」

從上述的條文當中,我們可以看到,「接受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支援或貸款」都屬於「聯繫」而可被政府取締,但在現實操作的層面中,當局根本難以得知對方有否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境外政團的資助,因為現時的政團可循多種方式獲得匿名捐獻,而這些籌款方式甚至被當局容許或默許。

最常見的方式是街頭籌款,過去眾多非建制政團都會在遊行、集會,或在平日申請擺設籌款街站。他們只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i)條的規定,便可取得民政事務局局長所發出的許可證,但是這便衍生一個問題:紙幣和硬幣均沒記認,當局如何確保本地政團跟境外政團談妥,讓對方趁自己舉辦街頭捐獻之際,找一個人來充當「白手套」,藉此以現金捐獻的方式達致資助的目的?

另一種常見方式,便是某黨最常搞的獎券籌款。雖然根據政府網站的說法,根據《博彩條例》第22條所搞的獎券籌款,原意是給予慈善團體進行募捐,但是條文本身並無特別訂明,只有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所訂明可獲豁免繳稅的公共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慈善團體),才可取得民政事務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發牌,這亦是某黨過去能經常搞獎券籌款的原因。

先不論政團搞獎券籌款,究竟有否違背《博彩條例》立法原意,政團搞獎券籌款跟街頭募捐一樣,境外政團都可以匿名方式自資助本地政團,從而建立《社團條例》定義下的聯繫。與此同時,網上眾籌、電子商店,又或者是付費博客,亦有類似的漏洞,境外政團只要事先跟本地政團談妥,便可以網上捐款、購物,或者購買博客閱讀權限的方式,把資助匿名地交到對方手上,而這些眾籌、網店或付費博客的網站,多數由外資管理,未必願意配合警方調查。

即使相關網站配合調查,但捐獻者本身若是境外政團找來的「白手套」,當局又能如何舉證?如無法舉證便形成法律漏洞,禁止本地政團接受境外資助的條文如同虛設。因此,政府在未來法例之時,只能在「聯繫」的問題上另行制訂一條條文,直接禁止政團以任何形式收取匿名捐獻,包括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任何商品或服務交易。事實上,西方國家如德國,都有條文禁止本地政團收取匿名捐獻,所以香港亦可制定同類型的法例。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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