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於2023年9月5日作出一項具社會爭議的裁決,五位法官以3比2裁定,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屬違反《人權法案》下享有的私生活權利。但最矛盾的是,終院卻一致裁定,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不屬違憲。判詞指出,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2)條,屬與婚姻權利相關的特定條文,應優先於屬一般條文的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因此沒有侵害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及隱私權。法官認為當中的婚姻權利僅限於異性婚姻,不可解讀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或者海外同性婚姻獲法律承認。首席法官張舉能已指出,上訴人岑子杰是以另一個名稱爭取同性婚姻,《人權法案》只要求締約國透過立法,為任何干預、攻擊提供保障,而非無攻擊下立法。
香港並未有人攻擊上訴人岑子杰與其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的婚姻關係,反而是岑子杰自2018年起,利用香港的司法覆核程序,表面上以平權和私隱為藉口,實際上故生事端,衝擊香港異性婚姻根本的中華文化價值觀。岑子杰是香港民間人權陣線前召集人,又是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亦是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的助理,2019年當選沙田瀝源區區議員,2021年1月因參與立法會反對派初選,涉嫌違犯《香港國安法》被捕,由2021年2月底被還押至今。以上訴人的背景,加上美國和歐盟等領事館,在香港大力推動所謂的「香港彩虹」運動,其實,只要香港國安公署和警務處,調查一下「香港彩虹」這個慈善組織的資金來源,不難發現其金主,和外國勢力有千絲萬縷的關係。
特首按相關的證據,是可以考慮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把上訴人提出此爭議的根本目的,認定為是「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有涉及國家秘密」,以拒絶履行終審法院此項衝擊香港大部分人價值觀的裁決。香港要國際化,要維持法治社會,終審法院確實要維持其獨立的審判權。但香港的《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是以行政主導方式管治社會,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的反對意見,才符合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人權法案》第14條,並不能凌駕於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如果,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專家,能就此裁決再作深入的研究,相信香港於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並無義務要為同性伴侶關係確立替代框架,香港立法會亦不會立法,讓同性伴侶關係在香港獲得法律承認。
筆者相信,香港政府會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但並不代表全香港七百多萬人,就要全部去認同同性婚姻。香港是一個包容多元的社會,包容和多元是指,海外同性婚姻伴侶,在香港基本生活不會受到干擾和攻擊,他們的人權與一般人相同。但這並不代表全香港社會就要為這一小撮同性戀者,給予特權,改變社會大部分人的價值觀。同性戀者在香港可以自由戀愛,異性戀和同性戀者,大家都會相互尊重和體諒,各自各生活和溝通,本是相安無事。然而,岑子杰屬反社會人士,他利用香港的自由和法律制度的漏洞,以司法覆核來提出「軟對抗」,挑戰政府和社會正常的規範,此風氣並不值得認可和鼓勵。終審法院的法官,亦不應以其獨立的審判決,來改變香港固有的核心價值。若我們不為這個有爭議裁決發聲,難保他日反對派會繼續以司法覆核的手段,不斷挑戰中國和香港社會的底線,此風並不應助長。
文:姚潔凝
中觀研究所副所長,清華大學公共管理碩士,本科修公共及社會行政,香港大學房地產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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