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用意何在? 文:文 武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又有新的進展,黎智英日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及入境處越權,要求法庭頒令撤回國安委指聘用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以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對此,基本法委員委員陳弘毅認為「現實意義不大」,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認為,推翻國安委決定的可能性不高。

黎智英案已排期今年9月25日開審,雖然去年法院曾批准委聘Tim Owen為其辯護,但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釋法之後,法庭再次開庭,就必須依照釋法內容,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安排。

根據《香港國安法》和人大釋法的相關內容,這宗案件再次開庭審理,如果仍然有意聘請海外律師辯護,必須依照《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就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主要的依據是,黎智英日前入稟要求法庭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請Tim Owen來港抗辯,律政司向法庭存檔的入境處處長誓章中披露,國安委就人大釋法召開會議,認為黎聘用Tim Owen抗辯會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家利益,並指示入境處處長,就Tim Owen日後之工作簽證申請應如何行使酌情權。黎智英認為,決定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並不屬國安委的職責範圍,國安委涉越權。

不過,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的事實依據、理據,以及他提出司法覆核的內容都存在自相矛盾和含糊不清的問題。首先,國安法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黎智英根據一份入境處處長誓章中的片言隻語,就作出國安委涉及越權的判斷,並要求法庭進行司法覆核,這種做法本身是否存有問題?

其次,國安法亦明確規定,國安委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向中央人民政府問責。此外,亦明文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說明,不僅黎智英無權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法院亦無權作出干涉。黎智英以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同樣令人質疑。

再次,黎智英在司法覆核案,要求法庭頒令撤回國安委指聘用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以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這裏面也須弄清楚,黎智英到底是要求法庭撤回國安委的決定,還是要求撤回入境處拒發簽證的決定。按照黎的入稟狀所說,國安委只是召開了一次會議,認為聘用Tim Owen抗辯會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家利益,同時向入境處作出建議,這裏面似乎並不涉及國安委作出哪項決定。如果不涉及國安委的決定,那麼就只是國安委的工作內容,黎智英想撤消這些內容,不是干涉國安委的工作又是甚麼?

如果黎智英只是想透過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撤回入境處的決定,為何又要把國安委牽扯其中?

由此可見,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對案件的審訊本身產生影響的可能性極低。而且,他所提及的國安委涉及越權的指控,在事實依據和理據方面,似乎也不充分,甚至連他意圖干涉國安委工作,以及向國安委提出司法覆核,也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但他仍然要提起司法覆核,到底用意何在?

從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一事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看,很明顯,這又是一次濫用司法覆核,用以抹黑、詆譭國安委,混淆視聽,意圖挑撥香港司法機構與國安委關係,甚至是挑撥香港與中央關係的小動作。

文:文 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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