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訂立《反外國制裁法》是眾望所歸 文:朱家健

條例草案建議,議員如無合理原因缺席立法會會議而導致「流會」,須接受財政處分。
條例草案建議,議員如無合理原因缺席立法會會議而導致「流會」,須接受財政處分。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審議有關增加《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把《反外國制裁法》置入兩本《基本法》的附件三,在草案獲得通過後,預計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將分別對《反外國制裁法》進行本地立法。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6月10日的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該法律的適用對象包括制定、決定及實施歧視性措施的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反制清單及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是根據我國《憲法》制定,目的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把外制裁條文化,更具法律依據和可執行性。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被反制裁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可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他們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可被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該法律也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同時,該法律也可對被制裁的個人、組織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與此同時,根據該法律條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形容,《反外國制裁法》是以牙還牙、對等處置外國人員和組織的工具,是我國對公民和財產進行自保的反制行為,具絕對的合法和合理性。事實上,在現今的環球政治大氣候,《反外國制裁法》已是大勢所趨,讓反制裁措施有法可依,透過法律利器,依法有效保障我國人民和組織在境外的合法權益,讓他們免於陷入不利、具歧視和不公平的待遇而權益蒙上損失。同時,《反外國制裁法》也可讓在反制清單內的外國公民和組織有所顧慮,減低對我國公民和組織囂張跋滬的敵意和實際行為。

即使立法會換屆在即和議程緊張,仍須盡快安排對《反外國制裁法》本地立法框架討論,並製定進行立法和實施時間表,與國家同行,保障國家主權、中國公民和組織和他們的財產權益。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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