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應引入香港 文:陳凱文

之前的文章提到,由於特區政府在語文政策上的不作為,致使香港在回歸已超過四份一世紀的情況下,普通話作為國家的法定通用語言,至今仍處於語言弱勢,而且有人正在利用粵普之間的語言隔閡,故意挑起矛盾,使之成為了文化港獨的溫床。在此情況之下,中央應當重視香港的語文生態問題,並責成特區政府修訂本地法例,確立普通話和簡體字的法定語文地位。

其中一個辦法,便是由特區政府修訂現行的《法定語文條例》:

一,訂明條文中的「中文」,是指普通話及規範漢字 (即簡體字);

二,訂明所有以中文發布的政府文件,必須使用規範漢字;

三,訂明所有公職人員在工作和公開發言時,必須使用普通話;

四,訂明公務員事務局須制定或修訂公務員守則,規定新入職公務員須考獲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的成績,同時規定現職公務員在某個寬限期後,須考獲考獲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的成績;

五,規定政府任命的公職人員,須考獲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的成績;

六,訂明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規定學校以中文授課時,須使用規範漢字和普通話,違者可處罰款或開除教籍;

七,訂明特首會同行會可訂立規例,規定廣播機構的中文頻道,除凌晨0時至6時外,其餘時段均須以普通話廣播,違者可處罰款或取消廣播牌照;

八,訂明特首會同行會可訂立規例,規定某一寬限期後,任何中文廣告或招牌均須改用規範漢字,任何廣告的播放,則須改用普通話,違者可處罰款。

與此同時,現行《教育條例》及《廣播條例》當中,任何涉及語言政策的條文,亦應作出修訂;立法會亦應修訂議事守則第2條,訂明議員以中文發言或呈交提案,須使用普通話及簡體字。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透過修例確立普通話和簡體字的法定語文地位,有違香港奉行一國兩制的原則,此說實屬大謬。本欄已一再強調,一國兩制是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第5條,維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條文中的資本主義是指社會的生產關係以按資分配的方式為主,語文政策的不會改變香港按資分配為主的生產關係,自然不可能違反《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原則。

高度自治方面,《基本法》第136條只是規定特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意味着港府本來便可改變教學語言的政策,規定學校以中文教學時,必須使用普通話及簡體字,亦可將普通話和簡體字的應用,列為公開試或大學畢業試的必考科目。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9條亦只是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並無訂明「中文」是用粵語和繁體字,抑或是普通話和簡體字。換言之,特區政府若非不作為的話,絕對是可以透過修訂本地法例,確立普通話和簡體字的法定語文地位。

當然,問題我們亦可以反過來看,歷屆港府在語文政策上不作為,正是利用了《基本法》條文在中文應用政策上所賦予的彈性,使其可以繼續奉行所謂的「兩文三語」政策,確保着粵語在港的華人共同語地位,從而讓港英時代成長的本地統治階層,不會因為不諳普通話和簡體字喪失公職,所以我們亦有理由相信,若沒中央責成或監督的話,香港推廣普通話和繁體字的最大阻力,很有可能是來自現正處於「收成期」的本地統治階層。

在此情況之下,中央絕對可以透過提請人大釋法,述明《基本法》第9條中的「中文」,是指普通話及規範漢字,又或者是直接引用《基本法》第18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列入附件三,再由特區政府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實施。畢竟無論中外,法定語文的制定與頒布權,歷來都屬於中央事權,更不要說《基本法》第18條或第158條,本已授予中央確立香港法定語文的權力了。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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