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海恩登報事件是「低級紅」嗎? 文:陳凱文

講真,由於新民黨的容海恩在2016年出任立法會議員以來,表現實在有目共睹,所以她會在其家翁袁弓夷在境外籌組「香港議會」而被通緝後,登報宣佈自己要跟對方斷絕「爺媳」關係,實在不會讓人感到意外,本來亦沒有太大的討論價值。然而,當她的老公袁彌昌在事後撰文,除宣稱自己事前已知此事外,還指此事讓他擔心「寧左勿右」風氣開始出現上行下效之勢,整件事便變得有點意思了。

先說袁彌昌借其太太的舉措,說什麼香港出現「寧左勿右」的風氣,實在太過招笑。一直以來,政治上的「右」都是指擁護現行建制的一方,謀求改變的一方則為「左」,所以從香港的政治光譜而言,「右」應該是擁護一國兩制下的資本主義制度,「左」則跟其相反,而香港除少數自稱的托派之外,可沒甚麼人主張結束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即所謂的「左」根本在香港政壇上並不存在,他老婆的所作所為,又如何能跟「寧左勿右」扯上關係?

當然袁彌昌大可以說,香港的親北京勢力,在回歸前一直被稱作「傳統左派」,所以他跟隨坊間錯誤的左右二分法,把所有親北京的舉措稱之為「左」。然而,容海恩登報稱要跟其家翁脫離「翁媳」關係,真是因為她親北京嗎?照常理而言,一個人的家翁或其他家屬涉嫌違法而被通緝,而又不認同對方的所作所為,應是勸喻對方停止其犯罪行為,回港投案自首,爭取減刑才是。

雖說勸喻未必有用,但是相比之下,登報宣稱自己要跟對方脫離「翁媳」關係,則完全達不到勸喻對方停止犯罪的效果,反而是讓人覺得她是害怕自己受其家翁牽連。然而,容海恩好歹是個執業大律師,理應知道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奉行罪責自負原則,即是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犯罪者的親朋好友只要沒參與其中,亦沒提供協助的話,便不可能受到所謂的牽連。

如此一來,容海恩口頭上雖自稱為了「國之大義」,但是其貌似謀求自保之舉,實際上卻是陷國家於不義,而這樣做的客觀效果,儼如暗示香港的罪責自負原則不復存在,引起公眾對香港司法產生誤解,或者誤以為《港區國安法》是一部連坐法。若有人作出或串謀作出具煽動性的行為,例如故意促使他人誤解香港的司法制度,藉此引起他人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便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1)(d)條及第10(1)條的嫌疑。

是故,有人將容海恩這次行為評為「低級紅」,乃是在不懷疑對方的政治立場和動機的情況下,單純地認為對方的做法會弄巧反拙。然而,容海恩並非不諳法律的街邊大嬸,而是法學博士、執業大律師,她所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理應讓她知道其家翁被通緝,並不會因此而受到牽連,正如她也理應知道自己跟袁弓夷的翁媳關係,乃是建基於她跟對方兒子的法定婚姻關係之上,所謂登報脫離「爺媳」關係只是做做樣子,並無實質法律效力。

既然如此,我們又憑什麼認為,容海恩是「低級紅」,沒有精密的盤算在內?與此同時,袁彌昌在文中宣稱自己事前已知悉,又指自己事先沒告知其父袁弓夷,真相又真的是這樣嗎?這個問題,還真的是天曉得。畢竟,即使有人被通緝之後,一家子人暗地裡串通好,先由媳婦發表一份沒法律效力的所謂切割聲明,再由父子二人加以炒作,藉此激起他人憎恨香港司法的話,控方也難以找到證據,我們這些普通市民,便更加不用說了!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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