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私隱之爭 文:湯家驊

特區新聞界一向缺乏積極自律,2019年黑暴後社會對新聞從業員戒心倍增,甚至開始對新聞自由的社會價值半信半疑,加上政治假新聞正充斥着所有自由通訊空間,更令不少人認為現在是進一步監管新聞自由的時候。這是一個極為危險的時代。新聞自由乃舉世核心價值,亦是平衡管治權之「第四權」,但當新聞界權力日大時,如何與其他權利和核心價值取得合理平衡,卻不是容易處理的事。

兩權之爭要取得平衡

最近終審庭於蔡玉玲一案中便再一次挑起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兩權之間的核心矛盾。嚴格而言,蔡玉玲一案中所決定的只是一個相當技術性的法律問題,便是在查冊表格中所指的其他「相關事宜」是否包括新聞查詢;若然,控方如何證明查冊者犯了虛假陳述。法庭從大原則出發,認為「相關事宜」應包括所有合理事宜,更何況新聞自由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不應輕易把新聞查詢摒於查冊權利之外。判詞指出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必須取得合理平衡。留意判詞中兩度引用「真誠報道」(Bona fide Journalism)之字眼,意思是指我們應該尊重正當的新聞工作;但何謂正當的新聞工作正是問題之核心所在。儘管判詞中有質疑「八卦」新聞查閱是否也屬正當新聞工作,該意見應屬判決原因之外(Obiter),因此這問題仍需有待日後法庭正式處理。

運輸署有責任監管查冊申請

終審庭在判詞中提醒我們在《私隱條例》下,保障私隱同時亦應尊重新聞自由和公眾利益,例如偵查和防止罪案等行為乃受法律豁免之侵權行為。這正是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兩權之間互相抗爭的界綫。《國際人權公約》第19條便清楚言明通訊自由的行使賦有特別責任和義務,故可因應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而受到某程度合理的法律限制。在這兩權之爭中,管理私隱的人員,包括運輸署,必須盡其所責合理甄別真誠新聞工作及以新聞工作為名破壞私隱為目的之虛假行為而作個別處理。在這方面,運輸署有責任對所有查冊申請作一定程度的合理監管。首先,運輸署要確認查閱者除了屬涉及交通事故之當事人外,是否真正的新聞工作者;若然,該新聞工作者是否正進行正當的新聞報道查詢,及不能把取得的資料用作非正當新聞報道之用途。這原則與法庭常見的披露文件責任相同,法律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準則;例如查閱必須有合理事實根據而不能漁翁撒網,取得的資料亦必須只限用於正當新聞報道中,否則須負上法律責任。運輸署實可研究這些基本法律原則是否可用於查冊程序中。

「一國兩制」之核心精神是維護《基本法》下明確保障之權利和自由;但沒有權利和自由是絕對的,每一種權利和自由背後亦有尊重他人同等權利和自由之對抗性考慮。我們要懂得如何在這些對抗權利中取得合理平衡才能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成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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