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想參選又立場不變,有問題嗎? 文:陳凱文

《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的首場區議會選舉,將於12月舉行。作為傳統反對派政黨的民主黨,其主席羅健熙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該黨正就區選作內部甄選程序,其中央委員會將於9月20日敲定是否派人出選。與此同時,連同他本人在內,民主黨現時約有10人正積極考慮參選,大部分為現任及前任區議員,他已報名參與黨內甄選。消息一出,隨即引來輿論熱議。

其中一個爭議點,自然在於民主黨過往反對區議會改制,參選是否變相認可新制度。羅健熙在訪問中強調,該黨對於《港區國安法》、2021年的完善選制以及區議會改制,至今仍未改變其反對的立場,又指倘若參選,將繼續堅持民主、自由等理念。為此,有意見質疑民主黨強調立場不變,意味着對方積極改變自己,爭取讓自身符合「愛國者」的基本要求,單憑此點已不具備參選的基本條件。

平情而論,民主黨在立場上依然故我,固然讓人失望,但從政治現實的選情角度來看,對方不願「轉軚」,才是意料中事。畢竟,民主黨在現行建制當中,屬於在野派系,在野黨凡事都跟執政一方唱反調,以此顯示自己的不同之處,是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常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吸納不滿社會現狀的選民支持,或至少能保住原有支持者的基本盤,從而在選戰中增加勝算。在野黨改變立場,若是變得跟執政一方一樣,他們又如何爭取選民支持自己呢?

換言之,在野勢力處處跟現行建制打對臺,某程度上屬於政治常態,問題關鍵在於他們的反對主張,是否危及國家安全,此乃審視對方是否「忠誠反對派」的判別標準。把這一準則放在香港,便是某個黨派有意循選舉途徑謀得公職,必根據《港區國法》第6條規定,在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對方的反對主張,並非旨在分裂國家、旨在顛覆現有的憲制秩序,或者旨在煽惑他人仇恨中央和特區政府。

根據上述準則,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民主黨是少數在政策總綱強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言明「支持香港回歸中國」的反對派政黨,過往亦從沒提出任何旨在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至於他們的其他主張,是否可被視作擁護《基本法》和擁護中國香港特區,則需視乎其主張的具體內容,究竟是旨在顛覆國家現行的憲政秩序,還是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下,提出一些技術性的修改。

以對方拘泥於某場政治風波的定性問題為例,假若其主張只是斟酌參與者的出發點是否基於愛國,而非旨在破壞甚至推翻《憲法》所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其主張或許可以寬鬆的態度對待。又例如反對《港區國安法》,其主張若非否定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或質疑《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的合憲性,而是在具體的條文上,提出他們覺得較為寬鬆的修訂,乃至是建議法例加入所謂的「日落條款」,即:爭取香港透過完成廿三條立法,取代《港區國安法》的實施,都可視為符合《基本法》憲制框架下的政治主張。

至於反對完善選制和地區治理制度,亦是同樣道理。現時他們提出所謂「倒退」的批判,固然是單純地把民主成份跟地區直選議席比例掛鈎,屬於帶有偏見的政治批判,特別是根據《基本法》第97條規定:區議會本屬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其組成方法的改變,更是跟香港政體的民主成份沾不上邊。民主黨現在批評區議會改制是什麼「倒退」,但另一方面又積極考慮參選,難免給人自相矛盾之感。

然而,對方所指的反對,若非只是提出口號式的批評,而是能化為具體的建議或意見,例如能在確保選制能夠體現「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前提下,提議中央在未來可在選制上,作出一些他們認為較為寬鬆的修訂,以求香港未來能夠達致特首和立法會以普選方法產生的目標,只要其建議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便難以質疑對方的立場不符《港區國安法》,以及《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在修例後的參選要求。

由是觀之,相比民主黨流於口號形式的空洞立場,對方派出的參選者,過往曾否因被定罪並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作出過不符合參選誓言的行為,又或者曾經被宣告宣誓無效,可能是判別對方舉不舉備參選資格的最佳標準,但是這又會衍生一個問題:判處3個月以上刑期,或者曾被判宣誓無效,可從參選者過往紀錄探知,只是怎樣才算是不符合法定參選誓言或提名表格效忠聲明的行為呢?為了方便閱讀,此問題只好另撰一文論析之。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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