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擴大BNO簽證適用範圍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文:沈豪傑

2022年2月24日,英國政府宣布放寬英國國民(海外)(“BNO”)簽證的相關措施,容許未持有BNO、已年滿18歲的人士,只要其父母持有BNO,亦可以獨立申請BNO簽證到英國居留。消息一出,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公署立刻發聲明譴責英國政府公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但《中英聯合聲明》的原文和附件都沒有提及國籍問題,究竟英國政府違反了甚麼呢?

《中英聯合聲明》雙方交換的備忘錄

原來,當年中英雙方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時,同時又交換了一份備忘錄,內容是針對香港人在回歸前後的國籍和居留權問題。英方的備忘錄內容主要有三條:

一. 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取得這種地位的人,必須為持有在1997年7月1日以前簽發的該種英國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的人,但1997年1月1日或該日以後、1997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有資格的人,可在1997年12月31日截止的期間內取得該種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

二. 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得取得第一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

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地方的聯合王國的領事官員可為第一節中提及的人所持的護照延長期限和予以更換,亦可給他們在1997年7月1日前出生並且原來包括在他們護照上的子女簽發護照。
從上文可見,這份備忘錄清楚說明,在1997年7月1日之後出生的香港人,不得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即使他們的父母是該種英國護照的持有人。

甚麼是英國屬土公民

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是英國殖民地的產物,過去英國殖民地的公民,是有權到英國本土居住的。但自從60年代開始,英國逐漸收緊移民政策,最終於1981年通過法案,廢除香港英國屬土公民的居英權。之後,為了履行備忘錄內的條款,英國再於1985年通過新法例,創造了英國國民(海外)這種新地位,而這種護照的持有人是沒有居英權的,到1997年7月1日,所有英國屬土公民便自動失去作為英國屬土公民的資格。
於1997年7月1日之後的BNO持有人是甚麼國籍?

根據中方的備忘錄,所有中國血統的香港人,在回歸後便自動成為中國公民,因為中國的《國籍法》是沒有雙重國籍這個概念的,而相關的法律於1996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已清楚說明。但該解釋及備忘錄亦容許相關人士在回歸後繼續持有BNO,但只會被視為旅遊證件,並且不會享有英國的居留權和領事保護權。

《中英聯合聲明》仍然生效嗎?

過去英國及其他西方國家,經常批評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而中國的回應一般都會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 但當英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時候,中國又會「祭出」《中英聯合聲明》,究竟是甚麼回事?

《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國際條約,而一份國際條約,在雙方已經履行責任之後,便可以被視為終止。中國的立場是,在1990年制訂的《香港基本法》,已經將中方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寫進《香港基本法》,而當香港回歸後正式落實《香港基本法》,中方已經履行了她在《中英聯合聲明》的責任,因此這部分的《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可以被視為終止,但英方在備忘錄內有關英國屬土公民的承諾,則仍然繼續生效。這種情形有點像買賣樓宇的法律,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約(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後,便必須遵守合約的條款,但當雙方在成交時再簽訂樓契(Deed of Assignment),買賣合約便會失效,稱為Doctrine of Merger,除非合約中註明某條款於成交後仍然繼續生效(Survival Clause),又或者個別條款的性質在法律上會自動被視為在成交後應繼續生效。

當然合同法與國際法不能混為一談,但這方面是有其參考之處。如果英方的備忘錄在1997年7月1日之後不再生效,那簽署該備忘錄便毫無意義。因此,英方的備忘錄應被視作繼續生效,而容許1997年7月1日之後出生的中國籍香港人申請BNO,便是公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行為。

文:沈豪傑

事務律師、區議員、學研社成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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