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釋義增強守法意識 文:朱家健

去年12月底,香港特區律政司在網頁發表了「《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釋義」(《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RC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KSAR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Article 43 of the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Law》),讓公眾閱覽和法律業界參考,增強香港社會對國家安全意識和法治秩序的認識。現時,這份釋義只有英文版本,而中文版仍在擬備中,預計將在今年年初發布。此前,有關刑事煽動罪的釋義,在《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和第10條闡述和普通法原則體現,是次對煽動罪釋義的發表,是對包括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服務公共機構的各界人士的國安法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一部分,讓持份者加強對《香港國安法》和煽動罪的認識,並增強社會整體的國家安全意識。

網頁上的煽動罪釋義暫時分為四部分,A部分為簡介;B部分為《香港國安法》下的條款和相關案例;C部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和相關案例;及D部分為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的執行和相關案例。當然,這釋義的原意是公眾讀本,如果涉事仍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筆者也細閱了「《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釋義」,性質仿如坊間權威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條例註解 (Annotation),就條例內容作出闡述和詮釋,適當時標以案例。其中,較為明顯的條文內容,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附表8第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的「女皇陛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筆者也必須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官方語文為中文,而英文版只屬譯本;以英文作釋義只為輔助參考性質,中文才是官方語文,再者,以普通法思維去註釋一本大陸法系的法律條文也要謹慎,畢竟,《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本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則同時具有中文原文和英文版本。遺憾地,「《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釋義」的英文版本早於中文版本面世,個人認為,未必是最理想的做法。

無論如何,站在普通民眾角度,「《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釋義」可作某程度的參考作用,尤其是《釋義》適當地引用了《黎智英案》、《唐英傑案》、和《羊村案》作為地標案例,為豐富案件資料庫奠下基礎。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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