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冒犯與侮辱 文:湯家驊

最近有一宗沒太多人留意的新聞;泰國有人因冒犯君主罪而被判監50 年。這不是單一事件,之前便有一名泰國女子因侮辱王室罪而被判監43 年。有朋友看了新聞深感咋舌而問:這算是什麼法律?

事實是對帝王制度表示不滿在不少地方也會被視為是一種罪行。英國叛國罪便涵蓋損害或「剝奪」君主的王室稱號,一經定罪可判終身監禁。香港在英國人統治下也有相近法律規定,任何以廢除女王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王室名稱為目的之公開行為,均屬犯罪,可判終身監禁。把眼光放寬一點,便不難注意到差不多所有地方均有藐視法庭及藐視議會罪。這些均是以言入罪的例子。

這些罪行與誹謗罪略有不同。誹謗罪是刻意傷害他人名譽或權利的罪行,但對制度施加侮辱或表示藐視,其實際效果是可能令公眾對制度產生不滿,從而引致推翻或顛覆制度的想法。一句話事小,顛覆國家制度事大,所以骨子裏這就是國家安全的問題,也是為何所有國家也有這些藐視及侮辱制度罪之原因。

從社會價值觀而言,中國文化崇尚儒家思想,尊敬及禮待他人是基本品德要求,這與西方文化崇尚反叛思想截然不同。儘管如此,西方國家也有藐視或侮辱制度罪,可見保護制度是社會的基本要求。2019 年後,有人倡議特區設立辱警罪,可能原因也在此。無論如何,羞辱他人或藐視制度對一般人而言並沒有說服力,反而對反對的質素有所懷疑,可說是損人不利己。可惜香港的所謂反對派卻偏偏只懂得這下三流技倆,令人不禁對爭取政制攻革產生抗拒感。這是所謂民主派最失敗的地方。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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