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立法會的決定 文 : 沈豪傑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本月1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與會人士一致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是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特區政府正常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行,人大常委所作出的決定是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和原則,也是必要和適當的。

根據決定,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決定公布後,令不少人「大跌眼鏡」,之前所傳的臨時立法會、過渡性議會等建議通通落空,而且《決定》說明是第六屆,所以全體議員(已喪失資格的除外)都可繼續留任,包括早前被選舉主任“DQ”的四名現任議員。

反對派認為延期是不合法的決定,因為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列明香港立法會的任期為四年,但用這種看法去解讀基本法未免太過膚淺了。雖然目前人大常委會仍未公布決定的理據和細節,但決定的合憲性和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內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而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則註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 (一) 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三) 解釋法律。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在高鐵「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案中,高等法院的判決已清楚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有很大的自由度和不受基本法第158(2)及158(3)條約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透過作出「決定」行使這種監督權,香港法院是沒有司法管轄權裁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合法。同時,法官在案中特別提到,我們在解讀基本法時,必須認識到她是一部「活」的法律,是可以進一步發展以應對新的社會情況和政治現實的。

香港現時正面對新冠肺炎疫情開始以來最嚴峻的情況,疫情亦改變了社會的常態。因此,人大常委在作出決定和解釋基本法時,是必須考慮到這種「新常態」,而非拘泥於文字的框架下。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在一般情況下當然必須要遵守,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透過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以應對因這場百年一遇的疫情所引發的憲制問題,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實上,在普通法的制度下,法官也經常透過判案製造出新的法例(judge made law),並以其靈活性見稱。市民的健康是最重要的,任何一個政權都有義務守護人民的生命。目前為止香港已經有超過4,000宗確診,超過60人因染疫而身亡。民主選舉本身只是一個在政治上為我們選出代議士的過程,又怎可能凌駕人民的生命?

之前,反對派一直抹黑特首延遲選舉是一個基於政治的決定,並且透過 “DQ”消滅反對派議員,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透過其無限的權力達成這個目標。但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作出這樣的決定,相反,他們是根據法律和現實的情況作出決定,並且對反對派「網開一面」。

如今,球已經落在反對派身上,究竟是留下來並且回歸理性協助香港走出困局,還是繼續在議會內攪破壞? 不要忘記,今時不同往日,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是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之一。如果反對派堅決要總辭,主動放棄監督政府的機會及權力,屆時立法會通過了怎麼樣的法案,你們還有甚麼藉口作出反對和批評? 現時反對派議員面對兩難局面,都是自招的,這就是不與「港獨」和暴力割席的惡果。

文 : 沈豪傑
香港執業律師、元朗區議員、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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