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有反對「緊急法」之理? 文 : 文兆基

自反修例風波爆發以來,每周均有暴徒四處搗亂破壞。暴徒為免有人認出其容貌,他們均在行動期間蒙面。為此,不少建制派均建議政府,應動用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條所賦予的權力,透過訂立規例的方式,引入「反蒙面法」。

然而,不是所有建制派都贊成引用「緊急法」禁止蒙面。他們認為,引用「緊急法」將產生副作用,包括影響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看法,又指難以透過立法會正常程序立法。他們又質疑立法會否適得其反,令示威者採取更強烈的反應並有機會出現執法困難,因而建議先觀察政府與社會對話是否有效,暴力情況會否逐漸減低、消失,再嚴肅討論是否立法。

不諱言的說,這類論點實在值得商榷。例如:有人認為香港平常情況下,便無「反蒙面法」的立法需要,反映香港部分建制中人,沒有居安思危的立法思維。其實早在2016年旺角暴動爆發之後,當時已有激進分子在網上主張,未來行動可仿效外國的蒙面「黑塊戰術」,當時亦有建制派建議政府制定「反蒙面法」。假如政府當時從善如流,今日又何須考慮動用「緊急法」引入「反蒙面法」乎?

其次,有人提到反對派曾經警告,香港若引入「反蒙面法」,必然有人再擲汽油彈、再度癱瘓議會,因而擔心立法的話,將令到示威者採取更強烈的反應。此一想法,等於向反對派的暴力恫嚇屈服!其實,反對派出言恫嚇,正是因為他們明白,「反蒙面法」可授權警方除下蒙面者的面罩,甚至可逮捕任何在公眾地方蒙面的人,減低暴徒藉着蒙面逃避警方追捕的機會。政府若是害怕反對派的暴力威嚇,便不敢訂立反蒙面法,豈不是自綁手腳,縱容暴徒繼續借着蒙面作惡,讓對方的奸計得逞?

此外,有人擔心立法將會帶來反效果,不能平息街頭暴力,這是不明治亂世須用重典之理。其實,「反蒙面法」的真正功能,在於蒙面暴徒尚未正式作案前,警方便可單憑對方蒙面而扣查及逮捕,從而達到防範於未燃的功效。至於會否引來反效果,或者沒有功效,則在於刑罰的阻嚇性。根據「緊急法」第3條的規定,特首會同行會所訂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設立死刑以外的任何刑罰,亦可訂立「固定刑罰」。所謂「固定刑罰」,便是法官必須按照規例所訂的刑罰判刑,沒有酌情權。

換言之,只要「反蒙面法」的罰則嚴厲而清晰,使到部分法官即使罔顧政治中立,也沒有胡亂保釋和輕判空間的話,便能產生阻嚇作用。至於立法可能激起大批反對派支持者蒙面上街,蓄意以身試法,因而出現「法不責眾」的局面,這也是毋須擔心的。因為法律阻嚇性的建立,在於能否殺雞儆猴,只要社會出現幾個重判的案例,大部分人便會回歸理智,思考蓄意挑戰「反蒙面法」的法律後果。

至於有人認為,政府應先觀察社會對話的成效,則是有點盲目樂觀。明眼人都知道,反對派支持者本身,存在着温和派和激進派。激進派發動暴力衝擊的原因,是他們早已不信温和手法能夠逼使政府讓步。因此,除非政府徹底向暴力屈服,直到全面答應暴徒的「五大訴求」為止,否則單憑政府官員落區對話,又怎有可能讓暴徒收手呢?

尚有一點不得不說,有意見擔心引用「緊急法」,會對國際投資者有影響,這是一種洋奴心態。動不動用「緊急法」,乃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有否必要性及逼切性,才是政府應當考慮的因素。先不說「反蒙面法」外國早已有之,亦不論社會持續動蕩可能對國際投資者的影響更大,我們特區政府如何施政,為何要看外國資本家的臉色?這樣的香港特區,還是中國的特區乎?還是港人治港,還是高度自治乎?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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