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港區國安法》「雙重標準」閃爍着的小巫見大巫 文:何君堯、丁煌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二十五周年,在這個普天同慶香港回歸祖國懷抱之際,大家應銘記特區政府、司法界、法律從業員們,在過去25年間為維護特區「法治」做出的重大貢獻。

根據「世界正義工程」 (WJP)「2021年法治指數」(註1),特區「法治」排名全球第19位。蘿蔔青菜,各有所愛,即使咱們維持「法治」至始不渝的努力令人欽佩,一些西方學者與政治家們卻對此彷似如坐針氈。這般怪異的現象,無需大驚小怪。

學者孔傑榮 (Jerome Cohen) 最近發表「香港刑事司法系統的轉變 — 恐懼之術」文章。他認為《港區國安法》的頒布導致全面變革特區「刑事司法制度」,使其淪為製造恐懼的工具 (註2)。由於「文化偏誤」,許多西方法律學者認為,「法治」原本的意義只有與西式「人權」、「自由」和「民主價值觀」融為一體,才能蓬勃發展。筆者不敢苟同。任何嘗試對「法治」的定義都不能達致普遍一致性,全球性普遍接受的「法治」定義根本就不存在。話雖如此,許多先驅努力尋找出了一套具有世界普遍接受的「法治」實踐定義原則。強調「法治」普遍性是個永恆的亮點,在任何社會,無論在各方面有多先進,都從未實現,更說不上能持續某種全球性普遍接受「法治」的完美實現。根據「世界正義工程」 的說法,沒有「盎格魯-撒克遜式 偏誤」的「法治」普遍性原則有以下四點:-

(1) 政府、官員與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接受負責; (2) 明確制定的法律是:公開、穩定、公正、保護人身與個人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利; (3) 法律的制定、實施、執行過程公開、有效與公平; 及 (4) 由稱職,高效和獨立的代理人與中立者作為實踐「正義」的載體。足夠的「正義」實踐代理人與中立者應擁有充足的資源來實踐「正義」、並具備社會多元代表性。

《世界銀行》早前肯定了特區在維護「法治」的努力,對特區取得的「法治」成果表示讚賞。在「全球治理指標」中,特區「法治」指數由1997年從英國統治回歸之前的69.85點升至2003年及之後的90點以上。過去25年中,在特區「法治」的發展道路上屢見極具破壞性的政治事件,管制層面處處險象環生。特區「全球治理指標」的提升實屬來之不易。

政治事件包括: – (1) 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的無理批評; (2) 針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的大規模街頭抗議; (3) 「2014年非法佔中」運動; (4) 因「政治偏誤」而無理批評特區法官、兩名英國高級法官辭去「特區終審庭」非常務法官職位; 與 (5) 2019年年中因《逃犯條例》修例引發的政治暴力示威動盪與大規模破壞行為。非常不幸,這一切導致的黑衣暴動,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與「法治」構成嚴重威脅。

在「2019年暴動」發生之前,似乎沒有人意識到,更說不上認知,特區的反華破壞分子能有如此這般的破壞性和破壞社會穩定威力。「2019年暴動」也不乏外部勢力的身形。由於欠缺治理預警系統,在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特區首當其衝,社會遭受普遍性破壞。反對派活動活躍分子更來了個火上澆油,齊心協力共謀在2020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奪取過半數議席,圖進一步破壞特區的社會穩定。

與此同時,「2019年暴動」提醒大家,在地區地緣政治競爭加劇時代,咱們必須針對「國家安全」立法。旨在聚焦「止暴後的善治」、恢復特區秩序具有迫切性。重點在於正視咱們之前因未能堵塞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短板所衍生的嚴重「國家安全」危機。《港區國安法》 頒布四類危害「國家安全」明確的犯罪行為,有效地堵塞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漏洞。筆者強調,與「香港刑事司法系統的轉變 — 恐懼之術」截然不同的有《港區國安法》第4條的明確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應尊重和保護法律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最近,一些西方學者對《英國國家安全草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 U.K. 2022) 的溫和反應,結合他們對《港區國安法》 的嚴厲批評,能使咱們更清晰窺探西方學者對「國家安全」層面持有的「雙重標準」。西方學者嚴厲批評《港區國安法》條文 ,如針對第42條(關於刑事嫌疑人保釋申請),說它們是「嚴酷/苛刻」法條。他們對《英國國家安全草案》中所規定更嚴厲的規定卻視而不見。大家注意,英國本國的一位綠黨國會議員將《英國國家安全草案》描述為《公安壓迫草案》(Public Oppression Bill)。筆者認同「… 原來西方政客和傳媒不斷批評和抹黑的《港區國安法》與這《英國國家安全草案》相比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學者孔傑榮選擇「核選項」(nuclear option) 一詞來描述《國安委》的權力:「… 《國安委》有權將起訴[國安案件]從香港法律制度轉移到大陸法律制度,以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程序進行處理。…」 (註3)。大家注意,特區終審庭退休大法官烈顯倫先生(Henry Litton) 早前正確指出,《港區國安法》 規定,當「國家安全」案件涉及外國或外部因素導致特區難以正常行使《港區國安法》 管轄權時,北京介入案件是合理的。

筆者衷心期盼《基本法》第23條的早日立法,進一步加強針對「國家安全」威脅的全面防範化。如果第23條在2003年成功立法與實施,特區法院早有機會根據「普通法」傳統與本地特有文化解釋「國家安全」法例。就「自治」而言,特區主動立法似乎比代立法與直接頒布來的更適合。

最後一個觀察點,特區一些年輕人參與暴動,全因自身不了解「法治」的基本原則。在古思堯 與 特首 (註4) 一案中,終審庭明確表示,「法治」涉及滿足治安的需要。當暴動參與者都認為應通過非法手段來抵抗所謂「不正義的法律」時,他們即對法治構成威脅。不遵守某些特定立法的決定,日累月積會導致大眾認為只需遵守他們本身認可的法律而沒有遵守特區整體法律的一般義務。更糟糕的是,「正義」一詞對絕大多數人來說依然是個難以捉摸的概念。利用暴力示威來追求更高層次的「正義」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認知。

如上所述,「法治」原則尚未在特區年輕人群意識中紮根,咱們應該警惕其中的潛在風險。遵守法律也是年輕人們的職責,要推進「國家安全」教育,使青少年們相信,維護「國家安全」是與生俱來的神聖責任。最後,太家齊心支持《基本法》第23條早日實施。

註1: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WJP) Rule of Law Index
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global

註2: Jerome A. Cohen, ‘HK’s Transforme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strument of Fear,’; Academia Sinica Law Journal, 2022 Special Issue (Advance Access); at pp.1-20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60105122.pdf

註3: 同上,第13-14頁
「… the new law permits the Beijing-staffed Office of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n its own, to transfer the prosecution from the Hong Kong legal system to that of the mainland for processing in according with the PRC’s much more repressive procedures. This widely-feared 「nuclear option」, which Beijing has wisely not yet exercised, constitutes a sword of Damocles over SAR justice.」

註4: KOO SZE YIU AND ANOTHER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 [2006] HKCFA 74; (2006) 9 HKCFAR 441, at p 11 §28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a/2006/74.html?stem=&synonyms=&query=(Koo%20Sze%20Yiu)%20OR%20ncotherjcitationtitles(Koo%20Sze%20Yiu)

(閱讀英文版)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City’s rule of law sees progress in the past 25 years (HK China Daily; 16 June 2022)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76170#City’s-rule-of-law-sees-progress-in-the-past-25-years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凝聚民心》聯合發起人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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