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取締境外發布私隱信息違法行為 文:朱家健

日前,被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點名回應《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持不理性意見、存心攪局的通緝犯許智峯,日前竟在網上社交平台,對香港特區法官、司法人員、檢控官、執法人員和其他公務人員進行「起底」行為,並呼籲外國對他們實施所謂「制裁」,這不但是對被「起底」人士和家屬的生活構成不必要的滋擾,更是對香港司法的干預,破壞香港法治,威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也在妨礙司法公正,並已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名,他的行徑令人髮指,很難想像他竟然持有法律學位,更是一名澳洲律師。

許智峯過去的惡行已是罄竹難書,他曾在立法會大樓強搶行政主任的手機、搶文件、在區議會搶麥克風搗亂,擾亂議會正常運作,許更曾發起眾籌,後因籌得款項不知所終,結果許的多個銀行賬戶在2020年更被警方凍結,許智峯更謊稱與外國政客開會,潛逃境外宣佈流亡要「著草」。可見許智峯已徹底誠信破產,知法犯法,真不知道他的澳洲律師資格是怎樣撈來的。

現時,《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已規範「起底」行為,把「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並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多項調查及執法權力;此外,如果法院已頒發禁制令禁止「起底」行為,任何人士違反禁制令將涉藐視法庭;另外,「起底」行為也可能涉及刑事恐嚇罪、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等;而且,侵害私隱者須負上民事責任,受害者可提透過民事訴訟向「起底」者追討賠償。

同時,私隱專員也可以行使「域外管轄權」,要求身處香港或海外的服務提供者,在限定時間內移除侵權「起底」內容。可見許智峯的「起底」行為,已涉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他以身試法,認可其澳洲律師資格的南澳律師會須對他進行紀律調查和聆訊。

其實,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須考慮進一步修例,針對更多在境外通訊社交軟件群組、境外註冊和營運的網頁、討論區平台的「起底」內容發布,除了要求境外平台或服務提供者移除「起底」或失實內容,也應考慮協助被「起底」者在境外尋求法律支援,在不影響被「起底」者生活和私隱的情況下,或可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頁或其他權威官方網頁展示事件背後的來龍去脈、跟進情況和時序等,也讓其他人知道被「起底」人士實為苦主,滋擾或與執行職務、私隱被盜取或不法取得或其他有關。私隱專員應在未收到投訴前,仍然可以主動跟進並立案處理。

許智峯公然恫嚇香港公務人員,毋視法律,各界予以譴責,香港特區不能再姑息,香港特區政府宜與中央政府溝通,由中央政府外交部透過外交渠道與澳洲相關部門交涉,並對許某採取適當法律行動和調查,讓他知道澳洲也不是可以讓他繼續胡作非為、無法無天之地,澳洲理應該也是有文明法制,不是法外之地,不應該淪為通緝犯胡鬧的樂土。潛逃境外的許智峯宜早日返港面對刑責,才能抬起頭。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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