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條件蔭護犯下嚴重罪行的逃犯嗎? 文 : 朱家健

反對派政客為阻撓《逃犯條例》修訂不遺餘力,有詐摔的,有山寨委員會,有冒牌「主席」,有政壇影帝,有侮辱女性言語在議會橫飛,更有遠赴德國、美國「哭秦庭」的,在議會、街頭均上演港人厭惡的政治騷,為的原來不是捍衛港人利益,而是要香港變相「收容」不知數目的逃犯!潛逃者,部分可能已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滔天大罪,部分是犯下殺人、縱火、強姦、綁架、行劫等十惡不赦之徒,惡名昭彰,香港這個彈丸之地可容不下這群牛鬼蛇神。

明知逃犯對香港治安帶來潛在隱患,威脅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以任何方法阻撓修例,即直接等於硬要「挽留」逃犯,讓他們繼續盤根香港,落地生根,這不是把全香港市民的安全置於不顧嗎?試想想,哪位姑娘會放心一名逍遙法外的強姦犯在自己住的屋苑出沒?哪有家長甘願冒險讓小孩自行上下課,豈不是和綁匪、拐子佬與狼共舞嗎?香港金舖和銀行的「大老闆」也不希望讓曾干犯械劫罪的重犯潛逃香港吧?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竟不能對一名殺人犯治以應得的罪,是十分諷刺的,卻連把殺人犯移交到案發的司法管轄地作公平審訊也因法例的瑕疵而辦不到,這拖延修例可是一場人禍。

反對派政客要「厚待」在香港潛匿的逃犯,難道又是要讓他們在香港逗留七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和選民,再吸納他們的選票嗎?香港特區可是沒有責任為逃犯遮風擋雨呀,這不是人權,而是法治,袒護庇護逃犯正是與法治社會為敵,香港可沒有條件蔭護犯下嚴重罪行的逃犯。

更何況,即使有逃犯忽然覺悟懺悔,頑石點頭,心甘情願被移交到有司法管轄權的案發城市接受審訊和服刑,或苦無途徑,這又是對他良心的譴責。洞悉法網「破洞」又不去修補,這根本不是一個成熟司法體系應該發生的荒誕事。

反對派不喜歡體現法治的修例,難道他們愛的是人治?修訂後的法例內容已提供足夠條件去保障逃犯的人權,包括讓他聘請法律代表;他的家人可安排探望,他不會因國籍、種族、宗教、政治罪行而被移交;他即使被移交後,也保證不會被進行死刑或增加控罪;需要是「兩地均屬嚴重罪行」且判處三年以上監禁才會被移交;他本人也可進行上訴、申請司法覆核和人身保護令等司法救濟;移交個案是由特首啟動再由香港特區法院把關的「雙保險」。若對修例的法治也感到抗拒的話,反對派政客可以爭取「人治」,即無章法、無制度,有任何人提出均可移交,愛怎樣移交、移交誰也不受限制的方式吧。

修訂《逃犯條例》有理有據,也有迫切而實際的需要,香港不向藏匿境內的逃犯發出「驅逐令」,難道要向全球罪犯發出「邀請函」,讓香港成為逃犯的安樂窩嗎?反對派政客的邏輯思維,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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