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須嚴格遵守「一中原則」政府應全面規範涉台用語 文:文武

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及幾位美國政客竄訪台灣,挑釁「一中」原則,引起台海局勢緊張,台灣問題再次成為本地媒體關注的焦點。一些民間團體和個人近期紛紛指出,本地媒體在報道涉及台灣的新聞時,經常出現用詞用語不規範的問題,令人對相關媒體的「一個中國」立場,感到疑惑。從媒體涉台新聞用語不規範的問題,反映出香港特區在這方面的管理存有漏洞,特區政府有必要認真思考一下,是否應該向社會發布統一的涉台用語指引,以規範涉台用語。

民間團體「和衷共濟愛港聯盟」昨日(16日)到商業電台門外示威,指商台以「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有破壞國家主權,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之嫌,要求商台及時糾正錯誤,正確使用對台用語,絕不允許以「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也絕對不讓有些媒體一錯再錯,任意挑戰全體中國人民的底線。

涉台用語關係到對台灣的立場、定位,不能輕視。2002年,中央台辦、外交部、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出台了《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將容易出現問題的用語,以及正確表述方式進行了詳細講解。2016年3月,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

舉一些常見的例子,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此外,還規定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總統府」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為「台灣地區立法機構」,對「行政院」可稱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等等。

這份文件,規範了內地官方、媒體及社會上涉台用語,但在香港卻似乎並未被特區政府用作為涉台用語的標準規範,特區政府亦沒有向社會推出標準的「涉台用語」規範,以致香港的媒體在這方面,也一直是按各自的理解,各自發揮,並沒有統一的規範,而且經常出現嚴重錯誤,曾多次引起公眾和市民的不滿。

特區政府轄下的香港電台,過去就曾多次犯下涉及台灣的用語不規範問題。去年7月,由於有市民作出投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指該部門管轄的香港電台有節目內容違反「一個中國」原則,時任廣播處長李百全發出內部通告,規範涉台用語。規定不能夠使用「中華民國」、「國立」、「行政院」等字眼。另外不能使用「台灣總統」稱謂,只能稱作「台灣地區/當局領導人」;亦不能使用「台灣政府」字眼,只可以稱作「台灣當局」。
香港媒體存在涉台用語不規範的問題,是一個應該受到關注和重視的問題。香港特區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特區政府必須依照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以及中央處理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處理涉台事務,對於涉台用語,政府有必要發出清晰的指引,尤其應對政府部門、教育機構、媒體機構,有清晰的指引,規範社會上的涉台用語。

「一中原則」是全社會都應遵守的原則,特區政府目前只在香港電台發出內部通告,只要求香港電台依照指引規範涉台用語,這顯然是很不足夠的,港台規範了用語,那麼商台呢?其他媒體呢?是否也須使用規範的涉台用語?

佩洛西竄訪台灣的事實證明,台灣的「台獨」勢力正在加強謀獨,還常常利用香港推動「台獨」,美國和西方的反華勢力也不斷地「以台制華」,挑釁「一個中國」政策,香港必須加強「促統反獨」的意識,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維護國家統一大業,特區政府有必要向社會發出清晰指引,全面規範涉台用語。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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