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定立「弱化版國安法」 文 : 寒柏

中央表明,「港版國安法」勢在必行。可是,某些建制派及香港官員的發言,卻不斷以「兩制」之名,削「一國」之實,企圖把「港版」變為「弱化版」,甚至乎有「去中國化」之嫌,情況不甚樂觀。

他們提出的論點概括如下:

1. 香港律政司全權負責檢控工作,不應受任何干預。
2. 判案法官可以有雙重國籍。
3. 中國大陸不必另設國安機關,亦不應派人進駐香港執法。
4. 國安法不會設追溯期,立法前的犯罪行為不會被檢控。
5. 應該定立「日落條款」,由將來的23條取代。

以上的建議,無疑是把「港版國安法」變為「弱化版國安法」。最終,甚至乎會成為一條「廢法」。

須知中央政府代港府立法,絕不代表只有香港的「立法會」出問題。幾年以來,其實「行政」和「司法」部門也犯了嚴重的錯失,才會釀成「反修例」暴動之禍。所以,中央政府才會強調香港要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執行機制」。如果以部分建制派人士的建議,無疑是大幅削弱相關「執行機制」之功能。

試想想,為何檢控專員可以教導參與暴動的人如何避重就輕?為何法官可以簽名支持「反修例」?為何法官可以在判詞中說暴徒是「優秀的少年」?為何在香港侮辱國旗,只判社會服務令?由此可見,即使是司法機關的所有人,也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重點是,某些明顯政見偏頗、甚至乎對中國主權持輕率態度的人,仍然可以繼續在香港司法界擔當要職!

又例如,黎智英和一眾泛民元老級人馬參與非法集結,居然可以拖拉至兩年多才正式落案起訴,這不是很奇怪嗎?去年持續半年的「反修例」暴動,有8,338人被捕,但至今只有86人被定罪,到底當中發生了什麼問題呢?

雖說香港的律政司負責起訴工作不會受到干預,但這不代表我們完全不能強化律政司的功能。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情與一般案件不同,需要有相關的法律知識及經驗。現時的律政司司長和檢控官員,到底有沒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這些案件呢?還有,處理「國安法」的檢控官員和法官,當然需要是中國籍,「沒有持外國護照」是最起碼的要求,最終更應該要效忠中國政府。

難道我們可以容許一個持美國籍的檢控官和法官,負責處理涉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嗎?試問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容許這些事情發生?

此外,為何港英政府年代可以有「政治局」,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有「國安局」?為什麼英國派員過來就可以,中國政府派人過來就不行?

無論是檢控官、法官或執法人員,為什麼一定要由港人或「非大陸人」負責呢?連持外國護照的人都可以在香港執法及司法機關擔當要職,為何反而大陸人不可以?香港是法治之區,中國政府派來香港工作的人,自然要遵守香港法律。既然大家都守法,又為什麼要把大陸人排除在外?試問《基本法》之內,有那一條是禁止中國大陸人來香港政府部門工作的?

其實「港人治港」,也絕不代表中國政府無權過問,甚至乎是參與;「高度自治」更加不代表是「完全自治」。始終,《基本法》的精神是「一國兩制」,而且,「一國」本來就是在「兩制」之上。

「不設追溯期」的建議形同把港獨人士「放生」。中央政府早已表明立法只會針對「極少數的壞份子」,「不設追溯期」即等同連這「極少數」人也放生了,那立法來還有意思嗎?

「日落條款」更是企圖貫徹部分港人「兩制大於一國」的價值觀。既然中央政府主動為香港立法,當然已作出了周全的考慮。香港作為地方政府,23年來只顧自己,試問又有什麼資格可以推翻中央政府所定立的法律?

總的來說,「國安法」絕不宜再被「弱化」。當年的「23條」及去年的「逃犯條例修訂」都是經過多番修改及讓步,但港人「畏威而不懷德」,提案最終仍被推翻。對中國政府而言,就算此刻的讓步換得一時的平靜,但若訂立的法例及機制太寬鬆,等同「自廢武功」,將來香港若再生亂,便會反過來使中國政府有力難施,無從入手。

最後,「港版國安法」亦牽扯到中美角力。萬一中央政府接受那些建制派人士的提議,亦會有可能使人誤以為中國向美國屈服,才會接受「弱化版國安法」。

: 寒柏

從事金融業,自由撰稿,醉心武俠小說創作;近期發表《汴京遊俠傳》、《獵頭交易》、《清明上河記》和《天人》等小說。著作還包括《金庸雅集:武學篇》和《金庸雅集:愛情、影視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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