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頒發禁制令不代表「獨歌」合法 文:朱家健

就日前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以任何方式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黑暴有關「獨歌」《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唱旋律、歌詞和改編版,上周五下午,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Hon Anthony Chan J)頒下書面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陳官的這個判決令人失望和詫異,如果未加以闡述,容易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筆者認為,律政司在研究該書面判詞後,須考慮申請上訴,或重新準備內容不同的禁制令申請,或是對現行《國歌條例》作出修訂。

法院判決提及拒批禁制令以免產生「寒蟬效應」(判決用的英文原文為chilling effect),法庭用了這個具欠客觀的負面字眼,難免令人質疑法官的主觀性;再者,《願榮光歸香港》歌曲具違法性質,煽動「港獨」分離主義,甚至乎被形容為「軍歌」(army song),與言論自由風馬牛不相及。更遺憾的是,法官竟在判詞指,法庭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也對禁制令執行有保留,這執行可不是法庭的職責範圍,難道其他法律同樣執行有難道,便要廢除法律,讓全港陷於沒有法律可守嗎?法庭判決更會令公眾以為法律是紙老虎,誤以為可以有法不依,削弱國安法的權威性。

要知道,即使法院未有頒布禁制令,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以任何方式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黑暴有關「獨歌」,仍然屬侮辱國家的行為,是刑事犯罪行為,牴觸《國歌條例》第7條。鑑於《願榮光歸香港》這首「獨歌」的性質,任何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該歌曲、歌詞和作品等,已屬宣揚「港獨」分裂行為,違反港區國安法有關「分裂國家」的罪行。

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的尊嚴不能被侵害!港區國安法具凌駕性,國家安全更是重中之重,法院即使未有批准頒布禁制令,也不代表否定國安法,任何貶損國歌的行為依然是違法。對部分已在各個視頻、歌曲平台「上架」的「獨歌」,上載者、轉發者和平台管理方同樣責無旁貸,必須即時移除「獨歌」。

筆者看到判決的「一個」亮點,是在判決第58段的透過教育將是更有效釐清誤解的工具。法官在判決開端的第2段指出,相信香港人普遍守法,也不會考慮去犯下嚴重罪行。然而,筆者在判決第二天在YOUTUBE頻道卻找到多段《願榮光歸香港》歌曲,網民猶如向陳官摑了多個耳光。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之一,尊嚴神聖不能侵犯,中國土地上只有一首國歌,那就是《義勇軍進行曲》。試問「獨歌」是哪裡的「國歌」?法院又是哪裡的法院?國家安全不能口號化,不能只說不做,或拋諸腦後,法院判案更需要依據法律和事實判案,要知道自己的角色。

文:朱家健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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