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記反對林鄭連任,違《國安法》嗎? 文:陳凱文

被視為親建制的網紅「華記」楊官華,日前在其網上頻道宣布成立「反對林鄭連任大聯盟」,成員多達逾1.5萬人。及至近日,他在網上拍片,聲稱大聯盟成立之後「一石激起千重浪」,令社會出現極大矛盾,又稱遭藍營和黃營KOL「抹黑」他「顛覆國家」,為了不想引起社會矛盾,「唔想俾位人入,唔想國家難做、警察難做」,於是決定正式撤回「反對林鄭連任大聯盟」,改為支持藝人劉德華擔任特首。

不諱言的說,今次「華記」搞出來的風波,反映對方沒有政治智慧。畢竟,現屆特首林鄭月娥尚未公布自己有意連任,又何須先假定對方有意連任,然後表明反對呢?況且,隨着特首選舉只剩不足半年時間,政局逐漸變得波譎雲詭,各路英雄亦可能開始在背後發功,甚至是借機「造王」,在這時跳出來就下屆特首人選表態,即使背後沒有甚麼動機,也極易惹來猜疑。

當然,「華記」為何鬧出這場風波,並不是本文重點,他在片中宣稱,自己成立「反對林鄭連任大聯盟」後,遭人「抹黑」他「煽動國家」,似乎更加值得討論,究竟這一指控又是否真的是純粹「抹黑」呢?究竟公開表明反對現屆特首連任,又或者跟同樣是反對現屆特首連任串連起來,又是否觸犯《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呢?

這個問題,我們便要看清楚《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條文,當中「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有四項,分別是:(一) 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二) 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及(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縱觀「華記」的行為,只是公開宣揚反對現屆特首連任的訊息,充其量只是對於下屆政府管治班子的組成,表達其個人看法,又或者串同其他意見相同之人製造輿論壓力,從而影響未來的特首選舉,自然不可能違反 第(一)款,而他的言論並沒謀求推翻現屆政府、要求現屆特首即時下台之意,亦無煽惑他人阻撓現屆政府運作或衝擊、破壞政府辦公地點,自然不屬違反第(二)、(三)或(四)款。

除此之外,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2條列明,須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作為犯罪前提,即是被告人所作出的行為本身,已是違反《憲法》、《基本法》或香港本地法例,如此便衍生一個問題:「華記」在網上表明反對現屆特首的態度,並把持有相同政見的人串連在一起,究竟算否用上了「非法手段」呢?

首先,「華記」的言論和做法只會影響誰人擔任下屆特首,自然難以算作觸犯《憲法》;其次,《基本法》第45條規定特首由選舉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基本法》第46條規定特首可連任一屆,條文中的「可連任」意味連任並非硬性規定。換言之,反對連任的主張,既可被理解為現屆特首不尋求連任,亦可被理解為現屆特首假如角逐連任的話,便建議選委不要投票支持,又或者是對方獲勝的話,建議中央不作作任命,可見「華記」的訴求可在《基本法》的法律框架完成。

本地法例方面,只要「華記」沒以暴力或脅迫手段驅使候選人不參選,亦沒以暴力或脅迫手段驅使選委委員改變投票意向,便不屬違反現行《選舉(舞弊或非法行為)條例》。唯一值得斟酌的是,「華記」在宣揚反對現屆特首連任的過程當中,有否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呢?如果有,便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之嫌。

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煽動意圖罪其實是有豁免條款,當中《刑事罪行條例》第9(2)及(3)條規定:指出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慫恿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其作為或言論便不被視為具有煽動性。由於上述提到,「華記」反對特首連任的訴求,可在《基本法》的法律框架完成,所以他在提出主張的過程中抨擊現屆政府,也未必可被視作煽動行為。

由是觀之,單純從法理上而言,「華記」的行為不違《港區國安法》及本地法例。當然,有些人未必不知道,而是因為政治上的需要,於是扣對方「顛覆國家」的帽子,又或者有人想乘機抽水,以此老屈港府「選擇性執法」,而造成這種現象的背後成因,便是另一個十分有趣的政治課題了。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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