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俊即使犯了煽動亦免罪 文:陳凱文

之前的文章提到,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在發言時,慫使港府在違泊、阻街、工廈無牌經營食肆的問題上違法不究,又指港府「近不納稅的小紅書帳戶,遠一直納稅的香港人」,有發表煽動性言論,意圖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並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嫌疑。為免有人覺得上述指控是污衊和扣帽子,遂撰此文指出其法理依據。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當中的「煽動意圖」,第9條有明確定義。

當中,第9(1)(a)、(c)、(d)、(g)條述明: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均被視為具煽動意圖。

條文中的「女皇陛下」,根據《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應被理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提述,至於「女皇陛下子民」,則應被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提述。

如此一來,謝偉俊將港府為規管違泊、阻街、亂過馬路和工廈無牌經營食肆加強執法,稱為「法家治港」和「嚴刑峻法」,即指控上述規管的相關法例,是沒立法必要性的「峻法」,立法動機純屬建基於鞏固統治的「法家」思想,而且罰則是過重的「嚴刑」,但謝偉俊的指控絲毫不建基於客觀事實,因違泊和阻街侵害了其他市民的正常道路使用權、亂過馬路會危害他人的行車安全、無牌經營食肆會造成食安和火警隱患。

換言之,根據自然法學派的立法哲學,法律應保障每個人的安全、自由和權利不受侵害,所以上述法律本來有立法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稱為「嚴正峻法」屬誹謗性失實陳述,謝偉俊指責港府加強執法,便有激起他人憎恨特區政府及香港司法,觸犯第9(1)(a)和(c)條的嫌疑;

與此同時,由於上述法律是保障納稅人在內的所有香港居民,以及任何在香港逗留之人的法益,謝偉俊將政府的加強執法,說成是「遠一直納稅的香港人」,亦屬誹謗性失實陳述,涉嫌違反第9(1)(a)條;

至於所謂「遠沒納稅的小紅書用戶」,先不說「小紅書用戶」亦有可能是有納稅的香港居民 (如:港漂),港府迅速應對內地網絡出現的差評,本來便是維護香港旅遊業的整體形象,不論有否納稅的香港居民均會間接受益,而謝偉俊此言有意透過標榜對方有否納稅,意圖挑撥有在港納稅的香港居民,對內地來港旅遊但沒在港納直接稅的中國公民之間產生對立情緒,所以除了有慫使他人憎恨港府之餘,亦是引起中國公民間的不滿,有觸犯第9(1)(d)條的嫌疑;

有人或者會說,第9(2)條有豁免條款,當中第(b)款規定:「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性,但前提應是對方所指之事確實是香港政府的錯誤或缺點,而且其建議本身亦應該是循合法途徑改正,但謝偉俊指責政府加強執法,本屬無稽之談,而他的所謂建議則是慫恿政府有法不執,即慫使政府官員及公務員干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其言論非但不應獲得豁免,更是涉嫌干犯第9(1)(g)條。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罪行名稱雖曰「煽動意圖」,但根據過往案例,包括為1952年的「費彝民案」(Fei Yi Ming and Lee Tsung Ying v The Crown),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發表言論的同時是否具有煽動意圖,亦毋須證明有受眾因其言論而受到煽動,而只須證明言論的內容本身具煽動性,即告罪成。當然,法院未來在「立場新聞案」中,若接納了英國樞密院審理的千里達煽動罪違憲案判詞,將煽動暴力視為入罪的必要條件,上述法例的有效性便會改變,亦會影響未來廿三條立法時的相關修訂。

當然,由於謝偉俊的言論是在立法會會議期間發表,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規定:「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或因他曾以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事項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意味着對方的言論即使具煽動性,香港的公檢法機關也不能因此而提出檢控。

如此一來,便引伸出第二個問題:在香港已經號稱完善了選舉制度,所謂「愛國者治港」已經落實的今天,發表煽動他人憎恨特區政府、挑撥陸港居民對立的言論,照道理不應在議事堂內出現,但事實則是香港至今仍有議員公然發表煽動性言論,某程度上已反映香港的所謂建制派,根本是無組織無紀律。另一方面,是否在特權法的保護下,便無任何機制可以制約,立法會議員因而可以肆無忌憚?這個問題,本欄將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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