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智政問了一個蠢問題 文:陳凱文

香港第五波疫情,至今依然嚴峻,並出現疫情外溢到內地其他省市的情況,於是內地網上開始出現一些聲音,有的批評香港抗疫表現,有的責怪香港造成疫情外溢,亦有不歡迎香港居民現階段返回內地,還有一些措辭相對激烈,有著仇視港人的情緒。為此,香港政策研究所研究員馮智政於網上發表帖文,稱內地微博出現大量煽動仇恨,甚至揚言(使用)暴力(的言論),反問政府是否應以《港區國安法》通緝內地涉嫌觸犯法例人士。

馮智政聲稱提出此一疑問,是要「示範如何批判地教國安教育而又不反對(犯國安法)」,意味著他自以為出了一道讓港府難辦的問題。然而,先撇開馮智政提出這道所謂難題,本身充滿語病,即使同情地理解,這道所謂難題的答案,其實十分簡單,若他以為這個問題會讓港府難辦的話,這便反映對方本身並不熟悉《港區國安法》及其相關法例,根本沒資格學人搞什麼國安教育。

首先假定馮智政宣稱「內地微博出現大量煽動仇恨及揚言使用暴力的留言」為真,又假定這些不是境外網友假扮內地人的留言,《港區國安法》第38條雖訂明該法具有域外法律效力,但是縱觀整部《港區國安法》,其實沒有無單獨禁止發表煽動仇恨言論的條文。既然如此,即使《港區國安法》具有域外法律效力,所謂「涉嫌觸犯法例」由於並不存在,香港警方國安處自然難以通緝相關人士。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港區國安法》第29條第(五)款不是禁止「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嗎?可是有三點值得注意:

一是條文提及的煽動對象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如煽動對象為內地其他地方的居民,該法便不適用;

二是條文提及煽動仇恨的對象,是「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煽動仇恨的對像是香港居民,這法亦不適用;

三是第29條全名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如:被收買、請求境外勢力協助實施,或接受境外勢力控製或協助下實施,是觸犯第29條的犯罪前提。

說到這裡可能又有人會說,《港區國安法》第27條禁止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及煽動實施恐怖活動,而第24條第(一)款把「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列入恐怖活動的入罪條件,但須注意的是:第24條列明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前提,是以「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作為作案動機,沒有上述動機的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自然不能以第24條論處。

那麼,《刑事罪行條例》第9(c)及(f)條規定:「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可根據第10條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但上述條文並非《港區國安法》內的條文,而馮智政的問題是「政府是否應以《港區國安法》通緝」,所以此條法例即使適用,也跟馮智政的提問沒有任何關係。

況且,基於由於上述條文並不在《港區國安法》,而是香港回歸前已製定的本地法律,《港區國安法》第38條所訂明的域外法律效力,亦自然不適用於這兩條法例。根據普通法原則,若要賦予某條本地法例具有域外法律效力,要不在條文中詳細訂明,要不將其列入《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條當中的「本條例所適用的罪行」,而《刑事罪行條例》兩者皆沒有,其煽動言論發表地又於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香港警方自然難以行使域外管轄權。

問題是:這又是否代表香港方面,什麼事都做不了?這又未必。最簡單的做法,是香港若有人或有關當局,發現有人於內地網上發表煽惑內地群眾仇恨特區或香港居民的言論時,把相關的留言連結及截圖記錄下來,然後把資料交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情況如查明屬實,而言論發表者為內地居民,或於中國境內發表,將有機會因觸犯內地《刑法》第246條的侮辱罪而被論處。

由是觀之,只有不諳相關法律的人,才會在內地網上出現煽動仇恨的言論時,問出「政府是否應以《港區國安法》通緝」這類蠢問題。有趣的是,香港政策研究所的創辦人葉國華先生,一向將自己打扮成愛國人士,背地裡卻豢養著這樣的所謂研究員,不時在網上發展一些陰陽怪氣的言論,或問一些蠢問題,其目的究竟是什麼?回顧其研究所都培育過一些什麼人,答案還真是有點耐人尋味。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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