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保洋大狀參與國安案件的怪現象 文:陳凱文

雖然新年剛過不應得罪人,但是大家若一直有留意黎智英欲聘英國御狀Tim Owen一事,便會發現由法院批准對方的聘請申請開始,到後來政府決定向中央提請人大釋法,到特首遞交報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在議程中提及釋法,到人大釋法之後,港府宣佈將修訂本地的《法律執業者條例》,都有一些力保洋大狀能參與國安案件的聲音。這些聲音主要來自本地法律界,但有趣的地方在於,當中竟有一些人來自所謂的建制陣營。

例如早在終審庭駁回政府的上訴申請,促使特首建議中央提請人大釋法時,曾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便撰文,便質疑釋法不知要釋哪一條,又指《港區國安法》由於沒有條文禁止外地律師參與案件,所以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5條,香港法院應當按照本地法例處理國安案件的刑事檢控程序,包括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由法院審批某名非本地律師來港參與案件。梁愛詩之言有何問題,過去已曾撰文反駁,在此不贅。

到了政府正式建議中央提請人釋法後,傳媒便稱法律界流傳一篇由終審法院前法官烈顯倫撰寫的文章,指本港法院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自行裁定是否接納外聘大狀,又指人大釋法一旦推翻終院裁決,將會把本港司法獨立「撕成碎片」、高度自治遭受破壞。文章同時質疑黎智英被長期羈押,律政司有義務確保審訊及時處理,但案件再度押後至明年9月審訊,是否存在政治干擾。

烈顯倫此一說法,固然存在問題。一是他提及的《基本法》第94條,只是授權港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但《港區國安法》第62條規定,國安法的法律位階凌駕於本地法例,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國安法解釋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見釋法本來便屬中央事權,不存在蠶食香港高度自治的問題。至於案件押後到9月底,本來便是由辯方提出,因為當時辯方預料,人大未必釋法,押後審訊時遷就Tim Owen的檔期。

及後,當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上月中公佈的議程中,並未提及釋法之時,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便表示,事件最好由香港自行解決,之後部分建制媒體便有評論文章附和,法律界出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亦在媒體撰文,稱人大毋須就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釋法,港府可透過修訂本地《法律執業者條例》,或由國安委作出決定,要求入境事務處拒絕向Tim Owen發出工作簽證,甚至是禁止對方入境。

某程度而言,這些建議雖然並未成功令人大停止釋法,但是從今次釋法的內容上看,則似乎吸納了那些建議,包括沒有直接言明外地大狀參與國安案件,把此一問題交由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又或者是在判決作出後,由國安委作出決定。特首在釋法後亦隨即宣佈,將就非本地執業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只是一去到修例階段,便又再出現爭議。

例如身兼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便反對修例「一刀切」禁止非本地執業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稱難以想像律師在庭上為答辯人辯護會危害國家安全,又指現時海外律師來港為被告辯護,都要先得到律政司丶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同意,人大釋法之後,個別律師有前科或根據情報顯示該律師會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可按釋法要求,向國安委或特首取得同意書或證明書便可。

湯家驊的說法是否合理,由於不是本文主旨,只好遲點撰文再述,但是上述例子在在說明,即使是所謂建制派的法律界人士,對人大釋法都是存在抗拒或抵觸的情緒,並且一直意圖用盡各種辦法,使釋法及後來港府建議的修例,變得只是針對黎智英一人,從而力保其他外地律師,能在未來參與國安案件,箇中現象及其成因,實在有必要深入剖析,並且值得有關方面重視。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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