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豈容英國法官說三道四? 文 : 朱家健

現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左)與何熙怡女男爵,同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現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左)與何熙怡女男爵,同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國家安全法生效後,牛鬼蛇神陸續現形,有議員抹黑國安法,有小政客甚至出走香港作「國際游說」,另有國家的官員裝腔作勢的以制裁或取消相互引渡作威脅,最近更有身兼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稱「《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引起關注,又指會來檢視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能否得以維持,再決定是否再派英國法官來港擔任非常任法官。」其實,作為法官,說話應該言之有理,並為自己的說話負責,香港基本法列明香港特區享有司法獨立,而《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條文清晰,沒有削弱香港司法獨立,更是法治的保證,英國法官又怎可戴有色眼鏡來評論《港區國安法》?法官又怎可就香港立法發表個人意見?法官不是不應帶有偏見嗎?他如果來香港,又怎能持平審案?法治可不是個別法官說了算。香港司法如果由外國法官作出批評而遷就、調整的話,還算甚麼司法獨立?外國法官可不能對香港司法制度作出干預,即使英國法官拒絕來港,歡迎他的決定,這也不是香港的損失,試問誰稀罕不懂香港實況的外籍法官對香港案件指點江山呢?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其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已分別刊憲,《實施細則》的權力如(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其實這些權力,與《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社團條例》等其他現行法例賦予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的權力類同,這法律授權,正是法治的體現。

更何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審理涉國家安全法案件,並沒有標籤化其他沒有被指定的法官;而且,如果外籍法官或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籍法官(又或同時持有效忠英女皇的御用大律師資格的英籍法官),若一旦被指定審理涉國家安全法案件,將涉及雙重效忠問題,而該名法官所屬的國家的內政部或國家安全部門,也會質疑該名法官的效忠對象,或對他/她們進行品格調查等,以及在香港特區審理涉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恰當,因為外國也會對該名在香港特區的法官的雙重效忠身份有所顧慮,如果處理不好,或會掀起外交風波;所以對持雙重國籍或外籍法官而言,對涉國家安全案件審訊避之則吉,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後,條文白紙黑字,既保護香港市民,同時保障生活在香港的外國人和外商的合法權利,是香港法治的定海神針,堵塞香港國家安全的漏洞,同時彰顯香港法治秩序。國安法不應該被「標題黨」抹黑,任何人在批評國安法前,請對條文咬文嚼字。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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