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師擾亂司法須被嚴懲 文:朱家健

過去三年,網上有人號召他人擔任「旁聽師」,在法庭旁聽席起哄,高喊口號以支持黑暴案被告,以黑色衣着或口罩的顏色或信息暗中向法官、檢控官、陪審團等施壓、在休庭時向法庭外的同路人以手機轉述審訊的情況、對法官或外判檢控官進行言論攻擊或起底,甚至乎「陪同」檢控官「去洗手間」,這種滋擾行為無疑是給予司法人員和檢控人員無形的施壓,干預司法制度,簡直無法無天。

近日,警方採取行動拘捕數名涉煽暴的「旁聽師」,這班無賴當中,有職業政棍、有無業遊民、有前公務員、有宗教人士、還有屢次出現在黑暴現場「採訪」的自稱「公民記者」,警方執法大快人心。

「旁聽師」目無法紀,劣跡斑斑,相信警方將繼續偵查這班人渣背後是否有人組織和策劃,事實上,過去在討論區或通信群組早就曾有人招兵買馬,招攬「旁聽師」和雙失人士,為社會添亂,這班人為了一己私慾,把法庭當成遊樂場,喧嘩胡鬧,他們還活在虛幻,誤以為黑暴就是社會的規則,這班人很明顯已被荼毒,中毒甚深,已無藥可救。

除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外,這些有組織的「旁聽」活動,也干犯藐視法庭罪,如果個別「旁聽」滋擾行為涉發布資料,並在《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生效後發生,則也涉觸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起底』罪行」,個別行為也包括不誠實使用電腦或遊蕩等罪行,甚至乎如果在法院內外叫喊違法煽動口號,或涉違反香港國家安全法的多項罪行及《公安條例》 列明的非法集結罪等罪行。

「旁聽師」不但亂港,也是在干擾香港司法,破壞法庭的莊嚴,是對法律的鄙視和不尊重,妄圖影響審訊程序和法官的判決,意圖左右裁決的公正性,是對法治的挑戰和威嚇。更可恥的是,「旁聽師」的行為更不是個別事件,而是持續性,有意識的針對特定對象。警方應該循是否有幕後人士操控這班「旁聽師」和是否有黑金方向調查,法庭將按法律和證據,依法嚴懲滋事者。

黑暴和相關罪行已傷害香港甚深,「旁聽師」更是暴徒的「啦啦隊」,為黑暴吶喊助威,延續黑暴的禍害,本質就是與黑暴是一夥的。

旁聽案件 (除了因為案件性質涉國家安全、或涉風化案和涉兒童案件需要保護受害人/證人)是市民應有的權利,但不應被濫用。現時,旁聽法庭聆訊人士需要注意如下若干事項:- (1) 維持良好秩序和保持安靜;(2) 不得作出例如喧嘩、拍掌、叫口號或展示標誌等干擾行為;(3) 不得造成危險、破壞、干擾或混亂;(4) 不得干擾、騷擾或威嚇與訟人、其法律代表、陪審員、證人、或其他法庭使用者,例如高聲叫罵、使用粗言穢語、造成阻礙或作出纏擾行為;(5) 衣著應整齊合宜,以配合法院莊嚴的形象;(6) 不得攝影、錄影、錄音或繪畫法官、陪審員、證人及聆訊任何一方的肖像;(7) 不得作出與法庭事務或旁聽聆訊不相關的行為,例如飲食或閱讀報章雜誌等;(8) 不得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作話音通訊;(9) 如屬有陪審員參與的聆訊,於法庭內必須完全關掉所有流動電話及任何其他有攝影或錄影功能的器材,並將之放在袋子/口袋內;及 (10) 聽從司法機構人員和保安人員的指示。此外,為確保司法工作能妥善執行,聆訊的主審法官或司法人員有權在有需要時就案件管理及相關事宜作出特定指示;有關指示可能關乎法庭使用者的衣著、行為舉止及其所展示的物品等。任何人士不遵守以上規則及/或法官或司法人員、司法機構人員和保安人員的指示,可能會遭拒絕進入、逐離及/或拒絕再次進入法庭或法院大樓。司法機構或會向警方或有關當局舉報任何違法行為、或任何違反以上規則或適用指示的行為,及/或以干犯藐視法庭罪作出處理。例如,過去便曾有法官要求在旁聽席人士不能作紀錄、不能繪畫、不得攝影,或要求旁聽人士更換口罩。

現時,在法庭外有簡單的金屬探測和搜袋/搜身程序外,日後司法機構也可以考慮為進出法院大樓人士進行登記,並在盲點增設閉路電視等,除了可方便警方追查可疑人士,更可杜絕法院內的暴力或滋事事件。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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