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

香港是一個行普通法的地區,當中一個法律原則是「無罪推定」。一個人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否則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無罪推定再加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兩項原則,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冤獄的發生。所以在去年暴亂所發生的案件,有被告人在法庭審訊後,法官或裁判官就以這兩項原則將暴徒放走。雖說可能防止了冤獄,但卻縱大了真正暴徒的膽。因為法官或裁判官的思考模式,首先就要假定所有人都是無罪,包括殺人放火窮兇極惡之暴徒。如果控方所提的證據不能讓法官完全相信這些暴徒有罪,就算事實上那些暴徒犯下了彌天大罪,法官都會將暴徒釋放。

去年暴亂有很多暴徒除了以汽油彈、石頭、玻璃樽、棍棒等襲擊維持治安的警察,並透過防暴警員身上的編號,去識別並起底防暴警員的身份及其家人資料,進行網絡攻擊、欺凌、人身安全的恐嚇,甚至有暴徒透過運輸署的車牌資料系統,大量搜尋警員的個人資料,身份證號碼和家居地址等。以卑鄙手段對警員及其家屬進行大範圍的滋擾行動,意圖恐嚇警員執行維持治安的工作。警隊為了保護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安全,以行動呼號去替代警員編號。其實很多人都知道,只需要將當時警務人員身上的行動呼號記下,對照當日的出勤紀錄,就會立即知道該名警務人員的身份。用行動呼號去識別警務人員,實在與警務人員的編號功能一樣,但就可以保障了警務人員的私隱。

可惜高等法院卻裁定,警方執勤時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法官周家明於判詞指出警方於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踏浪者行動」中,以行動呼號或於警員頭盔上的標示取代警員編號的做法,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指行動呼號並非獨一無二,不同警員輪替到同一部隊時,會使用同一編號。明顯周官就不明白行動呼號加上有時間規定的出勤表,就是一個獨一無二的身份呼號。比起周家明是否就是這一個法官,更能辨別真正身份。因為周家明的名字,也並非獨一無二,不要説在世上,只在香港就可能有成百上千個周家明。要確定他是否周家明法官,而不是周家明醫生,又或是周家明博士,也都要加上時、地、當值紀錄,才能辨認出這個周家明就是那個周家明法官。因為戴了假髪的周家明,也改變了原來真正周家明法官的容貌。還是要對一對他的當值紀錄比較穩妥。而至於有沒有配戴和遮擋編號等解說,也與是否行動呼號或編號無一點關係。

而周官指《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遇」條文,即使於緊急情況下,都屬「絕對」及「不容損害」。相信政府、警察和社會大眾都會尊重和同意。但有趣的是周官說當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更有需要讓人識別,令一旦受不法對待的受害者有效投訴及提出法律行動。這不是假設了做警察的人都會以不法方式對待市民嗎?這不是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嗎?原來周家明法官對警察已有先入為主的有罪印象了。這令人懷疑周官去處理案件的公正性了,尤其是與警察有関的案件。不過周官的思考模式可能亦沒有想錯,但就要一視同仁,全香港市民包括特首都可能犯罪,為了容易辨識他們的身份,每個人都應該將身份證號碼展示在身上當眼處,不能被遮擋。這就符合周官的想法了。

再講周官的判詞認為,保持投訴處理制度有效運作,比警員擔心被「起底」更為重要,又認為展示警員編號不會直接披露警員身份。這是風涼話啊!記得早前特首還公開譴責對法官及其家人被起底的行為,而且律政司也急急申請了禁制令。真是針唔拮到肉唔知痛,正如周官所說警員擔心被起底並不重要,那律政司就去取消了保護法官的禁制令吧!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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