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軍事練習屬違法 文 : 朱家健

日前,某位於何文田的中學被拍攝到有多名男子在周末於該校校舍天台作槍械射擊訓練、軍事練習,並揮動美國國旗,尤在風雨飄搖動蕩時刻,情況嚴重,令人關注;該校後來澄清,該些男子是該校學生和校友,正在進行課外活動,而美國國旗則是由校友帶進學校的。

這事件令人憂慮學校保安,可以讓陌生人自出自入校園,甚至成為亂港訓練基地,危及其他學生的人身安全,損害校譽;家長也不禁會擔心操練者是否會教壞該校同學,甚至乎把他們也帶到暴亂現場,戴黃頭盔、穿黑衣,參與暴動,並衝擊警方防線;不但會蒙上頭破血流風險,還會前途盡毀。學校不是傳道授業的地方嗎?

此前,已有政治組織和「來自以色列的教官」,在不同場合教授年輕人持長雨傘和行山杖「移動」,並傳授「格擋訓練」,耐人尋味,令他人意識到這是「預演」暴力衝突的前奏。反正受傷的、留案底的,只是他人的子女而已,組織者屆時可以金蟬脫殼,撇清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18條「非法操練」「(1)任何人 (a) 未經警務處處長准許而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或 (b) 出席未經警務處處長准許舉行的聚會,而該聚會旨在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2)任何人(a)在第18條(1)款所述的聚會中接受訓練或操練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或(b)出席任何該等聚會,旨在接受該等訓練或操練,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可見這些在公眾地方和中學校舍舉辦的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組織者和出席者均屬違法,可被判處監禁。這類違法涉暴力的「軍事練習」,有備而來,有進有退,有組織,有動員,有綵排,已超出「運動」或「課外活動」的定義。

鑑於涉及學校和在學學生,教育局須主動向校方查詢,包括該等操練為時多久、參與人數和身份、學生是否已成年、家長是否已知悉事件、是否涉公帑或政府資助資源、是否由其他資金資助、所用的道具和「槍械」是否屬法例許可要求、由誰管有該等「槍械」等、由哪位教師負責、是否有消息指學生曾參與多次違法暴亂等,以釋公眾疑慮。

兩個多月的活動,部分被捕者的年齡較輕,有部分是大學生,甚至是中學生,令人憂慮校園已成為恐怖主義和「港獨」分裂勢力的溫床。這類涉校園資源的練習,更應正視,尤其那揮動的美國旗織令人聯想到多次衝突場面。校園不能藏污納垢,更不能孕育壞份子,校方應積極向家長、學生、校園和公眾詳細交代事件來龍去脈,在需要時更應求助警方。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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